近日,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
楼上突然掉下一瓶矿泉水
折断辣椒苗
陈女士家住私房,紧邻某小区楼栋。2025年11月28日晚,楼上突然掉下一瓶矿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种植的辣椒苗上,植株当场折断。
陈女士报了警。公安机关查看了小区监控,但无法锁定具体是谁扔的瓶子。
陈女士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方,有责任采取更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抛物风险,故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元,并要求小区重新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制定管理规约、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举报追责机制。
在她看来,这1元的意义不在赔付,而是让更多人关注“头顶”安全。
法院判决:赔偿陈女士1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植株系正上方坠落的矿泉水瓶砸断,而陈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该小区的住户。开庭后走访小区,查看小区监控后台,发现(防高空抛物用)监控存在盲区。本案确实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结合庭审查明及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
图源:长阳发布
关于陈女士要求“重新安装监控、建立追责机制”等诉求,经调查,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采取制定业主公约、不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在诉讼前还更新了部分摄像头,故原告陈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建议,“重新安装监控设施”“建立高空抛物举报及追责机制”属于小区业主自治范畴,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以此案为警示,更好地履职尽责,避免再次产生纷争。
值得注意的是,这1元钱并非由业委会委员个人承担,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案件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成为当前住宅小区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一个矿泉水瓶从高楼坠下,落地时的冲击力足以砸穿汽车、砸伤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高空抛物罪。一次随手抛物,可能毁掉两个家庭;一次疏忽大意,可能换来牢狱之灾。
此前,湖北竹溪法院曾审结一案,住在某小区10楼的徐某某因不满子女未在春节期间探望,为泄愤将子女存在家中的五箱红酒搬至阳台逐一抛下,抛物过程持续10余分钟。最终,徐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抛物者一时冲动,随手一抛,看似“小事”,实则危害巨大,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危及生命,自己还可能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出于泄愤、图方便还是侥幸心理,都得不偿失。树立公共安全意识,拒绝高空抛物,才能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让小区真正成为安定、祥和的家园。
来源 湖北日报、三峡新闻、长阳发布
编辑 陈伊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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