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现实做生意、工程采购中,经常出现微信找人下单、亲属代签合同、个人独资企业挂靠施工的情况。一旦拖欠货款,卖方起诉三方,到底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平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大家讲清买卖合同购买主体认定规则、个人与公司责任边界、债务加入法律误区。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A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微信接到一笔混凝土采购需求。联系人是王某甲,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业务员随后将《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图片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甲。
合同中,买方(甲方)的记载出现不一致:合同封面写着“B公司”,而正文第一页则显示“王某甲”,并留有王某甲的捺印。施工单位写的是B公司。同年11月10日,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在合同甲方“单位名称:(盖章)”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A公司也盖了章。此后,A公司按约供货。2025年10月6日,王某甲在对账单上签字捺印,确认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间的混凝土货款共计50万元。王某甲承诺会及时还款,但一直未付。A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王某乙以及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王某甲和B公司辩称,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合同是王某乙签的,与他们无关。
王某乙则辩称:混凝土是自己承包地面工程使用的,合同也是自己签的,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其解释说自己不会操作微信,只是让儿子王某甲帮忙联系和结算,这事跟王某甲和B公司没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这笔货款的还款责任究竟应由谁来承担。
关于王某甲的责任。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整个业务从一开始就是由王某甲与A公司联系确定的。王某甲从未明确告知对方,他是替父亲购买。在收到合同图片后,王某甲也未对买方主体提出异议,并通知公司发货。他还亲自签署了对账单,并就单价问题另行协商。这些行为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王某甲就是实际的混凝土购买主体。虽然合同是事后补签,王某乙也在上面签了字,但基于王某乙与王某甲的父子关系,以及王某乙明知合同载明购买人为王某甲的事实,A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乙是受王某甲委托签字。因此,王某甲应承担货款50万元的还款责任。
关于B公司的责任。合同封面与正文记载不一致,是由于A公司单方制作所致。虽然王某甲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曾提到施工单位是B公司,但“施工单位”并不等于“混凝土购买主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笔交易是B公司的经营行为,故对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乙的责任。A公司主张王某乙同意还款构成“债务加入”。法院认为,债务加入的前提是第三人并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而本案中,王某乙同意还款是基于他自己认为自己就是购买主体,并非认同王某甲与A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要件,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甲应支付原告A公司货款50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01
项茂勇
平阴法院
四级高级法官
02
郭金苹
行政审判庭
法官助理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算特别巨大,但反映出的问题在基层买卖合同纠纷中非常典型:微信联系业务、父亲代签合同、儿子确认对账,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买受人?第三人主动表示愿意还钱,就一定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购买主体的认定:看合同,更看实际履行
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不能只看书面签字,而应综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其中,实际履行行为往往是最具决定性的关键证据。
二、债务加入的认定:是“替他还”还是“我来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明知存在原债务人,自愿加入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其成立的前提是:第三人认可原债务的存在,并愿意与债务人一起偿还。简单来说:想替别人还钱,要说清楚“我替他还”;如果说成“这是我欠的”,那就变成了自己认债,而非债务加入。两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三、实务提醒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主体的明确至关重要。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应当注意:一是合同主体要一致,封面、正文、落款避免前后矛盾;二是保留履行证据,微信聊天、对账单等电子证据妥善保存;三是分清表态,“我来还”是自认债务,“我替他还”才可能构成债务加入。
作者:项茂勇、郭金苹
来源:平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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