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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买房最怕遇到卖家违约、出尔反尔!本案购房者全款支付 230 万购买回迁安置房,卖家却多次违约:逾期多年不交房、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拒绝配合过户。双方闹上法庭后,法院最终认定卖家全程违约,判决卖家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全额律师费,为广大购房者维权提供了完整参考范本。
【案情回顾】
2018 年 8 月,购房者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孟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购买孟先生名下一号回迁安置房,房屋总价款 230 万元。
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核心义务:
1、卖家需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房屋交付;
2、卖家拿到房产证后,需在购房者通知的 90 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3、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卖家承担;
4、任意一方违约,需赔偿守约方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维权损失。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严格履约,先后支付定金、购房款共计 190 万元,仅剩 40 万元尾款,约定过户完成当日结清,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交易初期,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月租金 4000 元,双方协商租金归购房者陈先生所有,卖家也按时转账支付了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的租金。
可从 2020 年初开始,事情彻底反转:
租期到期后,卖家亲属(孟先生叔叔)突然要求陈先生提前支付 40 万尾款。因合同约定尾款需过户后支付,陈先生依法拒绝该无理要求。自此,卖家一方彻底翻脸,停止支付租金、强行占用房屋、阻挠房屋交接。
后续房屋满足办证条件,开发商 2021 年 12 月就已下发房产证,但卖家刻意隐瞒、拒不领证、拖延过户。在中介多次催告后,卖家才在 2022 年 7 月勉强配合,将房屋过户至陈先生指定的亲友名下,但始终拒绝交付房屋钥匙、拒不办理房屋交割。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能起诉维权,要求卖家交付房屋、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赔付律师费及房屋欠费。
【被告辩解理由】
1、卖家辩称:2020 年 1 月租户租期结束后,购房者已自行和租户续租,房屋早已完成交付,不存在逾期交房;
2、逾期办证是回迁房统一发证问题,属于客观原因,并非自己故意拖延;
3、房屋收益已由购房者享有,后续物业费、供暖费应由购房者自行承担,且自己无违约行为,无需赔付律师费、违约金。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房屋从未实际交付,卖家恶意阻挠交房
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购房者自行续租房屋,反而聊天记录、报警记录、中介证言均可证实:卖家一方多次阻挠租户居住、不让购房者接手房屋,还扬言通过不正当手段霸占房屋,购房者完全无法掌控房屋,直至 2024 年 7 月法院介入,房屋才正式交付购房者。
2、卖家刻意拖延办证过户,主观恶意明确
2021 年 12 月房产证已下发,2022 年 1 月中介就明确告知卖家办证信息,但卖家刻意推诿、拒不领证,长期拒绝配合过户,属于故意违约。
3、购房者全程合规履约,无任何过错
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额房款,拒绝提前付尾款是行使合法抗辩权,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
1、购房者陈先生于 7 日内,支付剩余购房尾款 40 万元;
2、卖家孟先生于 7 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7333.33 元(按每月 4000 元租金标准,自 2020 年 4 月计算至实际交房日);
3、卖家孟先生于 7 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25000 元;
4、卖家孟先生于 7 日内,全额赔付购房者律师费 5 万元;
5、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核心判决逻辑】
1、交房是卖家核心义务,未交接钥匙、未腾空交割,不算完成交付
房屋买卖中,仅凭口头约定、租金转交,不能认定房屋交付完成。只有完成钥匙交接、物业交割、购房者实际掌控房屋,才是合法有效交付。卖家长期占用、阻挠收房,必须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回迁房办证拖延,不能成为卖家免责理由
即便回迁房为统一发证,卖家在知晓房产证已下发后,有义务主动领证、配合过户。刻意推诿、拖延履约,依旧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3、买家依法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合同明确约定尾款过户后支付,卖家无理要求提前付款,买家有权拒绝,该行为合法合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全额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损失,本案卖家全程违约,需全额承担购房者的律师维权成本。
【律师普法干货】
✅ 1、买房谨记:交房以实际交割为准
切勿轻信卖家 “租金给你就是交房” 的说法!没有钥匙交接、没有物业交割、无法实际入住,一律视为未交房,可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 2、回迁房交易,也可追责逾期办证违约
回迁房、安置房虽办证流程特殊,但只要房产证已具备办理条件,卖家故意拖延、拒不配合过户,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 3、合同约定律师费赔付,维权成本不用自己出
正规购房合同基本都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遭遇卖家违约,大胆起诉,维权费用最终由违约方承担。
✅ 4、卖家无理要求提前付款,买家可直接拒绝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即可,对于卖家超出合同的无理要求,买家有权行使抗辩权,无需妥协,更不会构成违约。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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