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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荣耀剑舞”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是不是就能放心大胆继续用了?

荣耀公司用一纸二审判决告诉你:想多了。“荣耀剑舞”没了,但“荣耀”还在,而且更不能碰。

事情起因并不复杂。荣耀公司发现某公司等七被告大量销售印有“荣耀剑舞”标识的笔记本电脑,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主张2倍惩罚性赔偿,索赔5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但因被告曾持有“荣耀剑舞”注册商标,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仅判赔1200万元。

荣耀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故请求二审改判七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

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全额支持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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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定毫不含糊:被告在“荣耀剑舞”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巨大,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为什么判这么重?三个关键认定

1、文字标识也侵权:单独使用“荣耀剑舞”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已起到识别来源作用。

2、惩罚性赔偿节点明确:被告曾与荣耀签订和解协议,理应知晓荣耀商标知名度;在无效宣告裁定送达后仍继续销售,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

3、销售额惊人:侵权产品总销售额超1.8亿元,无效宣告后仍有2897万余元。

最终,法院综合销售额、侵权时长、主观恶意程度,改判七被告全额赔偿3000万元,并明确关联公司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无效≠可以随便用。 根据《商标法》,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被告在裁定送达后仍继续销售,就是典型的“知假售假”式恶意侵权,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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