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收取监理费用,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监理服务,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如果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监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全部监理职责,工程质量问题是由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设计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质量标准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监理单位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一是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深基坑、高支模、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查或者审查不严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二是监理单位在日常巡查、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质量问题时,未及时要求整改或者停工,导致质量问题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如果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同意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施工行为不予制止,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五是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工程返工费用、加固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直接损失,以及建设单位因此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其次是行政责任。除了对建设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资质证书;相关监理人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若因监理单位违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监理单位合规免责的核心,是全面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留存完整的履职证据。
作者 陈立东律师
吉林雅狮雅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团队办案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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