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填补了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立法空白。为顺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变化和要求,深圳对条例进行了多项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于近日正式公布。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市政府可以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从立法层面为智能网联汽车在更广范围开展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以及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扫清障碍。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区分了不同情形,细化了相关规定。
可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此前版本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首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改的一大看点是条例的第十七条。据悉,原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修改后的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选择若干行政区或者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市政府可以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从立法层面为智能网联汽车在更广范围开展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以及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扫清障碍。
据悉,行政区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市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细化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具体类型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备受社会关注,修改后的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进一步区分了不同情形,细化了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五十一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由驾驶人驾驶时或者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修改后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由驾驶人驾驶时或者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王睦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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