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不守法,赔款200万!”广西南宁,男子早年购得一处房产并实际居住十余年,后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因历史原因,产权登记人与实际居住人不符,征收部门认为权属不清,拒绝与他签订补偿协议,区政府在未达成补偿、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撬门、焊死大门,将房屋拆除,强拆过程中,男子夫妇被打伤住院,屋内财物被搬离扣留长达76天,部分贵重物品丢失,遂起诉索赔300万元,案子历经两审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时间回溯到2008年5月,蒋军与何文、黄慧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46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的一套158.48平方米的房屋。
为确保交易顺利,原房主还出具了经公证的《委托书》,授权蒋军全权处理该房屋的转让、过户、收款等一切事宜,蒋军付清全款后便入住,成了房子实际的主人,这一住就是近十年。
然而,由于规避二套房政策等原因,蒋军并未直接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是在2014年1月,以原房主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卖给”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并完成了过户。
蒋军坚称,这只是“代持”,自己仍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平静的日子在2017年被打破,当年4月,南宁市启动拆违建工程,蒋军居住的小区被划入征收红线。
征收部门在调查公示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何文,蒋军得知后,积极主动地携带购房合同、公证书等材料,多次与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区政府对接,申明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和实际居住人,要求直接与自己协商补偿事宜。
但区政府以其“不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由,认定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拒绝与他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工作就此陷入僵局。
这场僵局在2018年1月迅速演变成一场风暴,1月13日和20日,征收工作人员两次在蒋军的家门上张贴《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其在数日内清空房屋。
蒋军通过短信与工作人员反复沟通,指出程序违法,强调补偿问题未解决,但未获回应,1月22日,区政府贴出公告,称因权属不清,决定将房屋补偿款提存。
然而,这些看似“依法”进行的程序,并未能阻止最极端情况的发生,2018年1月29日,在未与任何权利人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区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根据蒋军的指控和其提交的医院记录,当天,他和妻子在家中被破门而入,遭遇殴打,蒋军本人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左眼睑皮肤挫裂伤”,住院治疗了7天。
更让蒋军愤慨的是,屋内的所有物品被强行搬离、集中扣留,这些凝结着家庭记忆的财物,被杂乱堆放在一个驾校闲置的教室里,潮湿发霉,直到76天后的4月11日才被返还。
在清点签收时,蒋军在《确认书》上特别注明:三台空调主机、两台苹果电脑、两套车钥匙、保险柜内现金及松木家具等物品“未见”,主张这些物品在扣留期间丢失。
房屋被拆、身体受伤、财物受损,蒋军踏上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他首先通过仲裁确认权利,2019年5月,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其请求,责令公司将房屋过户回其名下。
与此同时,针对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蒋军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提出近300万元的赔偿请求,包括房屋价值198万、屋内贵重物品损失85万、医疗误工费20万等。
然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蒋军没有放弃,上诉至广西高院,高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南宁中院继续审理此案。
法庭上,区政府辩称其征收程序合法,强拆是因蒋军拒不搬迁所致,且屋内物品已返还,蒋军主张的巨额损失没有证据。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强拆行为的合法性。
第一,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必须补偿到位后才能要求搬迁。
本案中,在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未能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但区政府跳过这一关键步骤,直接以《限期搬迁通知》代替法定程序,是根本性的程序错误。
第二,超越法定职权,非法强拆。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唯一的合法途径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政府自行组织力量强拆,属于典型的以行政权代行司法权,是严重的越权行为,因此,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毫无悬念。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尽管强拆违法,但蒋军的实质损失是丧失了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因此,赔偿标准应不低于其依照合法征收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额补偿,区政府委托评估的补偿总额为212万余元。
支持部分室内物品损失,酌定赔偿4万余元;人身伤害损失,依法计算,获赔9600元;租房费、律师费、交通费、利息等,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蒋军各项损失总计约217.8万元,此案是公民通过法律成功制约公权力、维护自身重大财产权益的典型。
对此,你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