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拆快递漏掉一块劳力士,
公司赔偿6.5万元后向实习生全额追偿。
一边是工作疏忽、难辞其咎,
一边是管理缺位、补救失机。
这起“天价快递”纠纷,
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责任
划分出一道清晰红线——
2024年6月起,大学生朱某在上海某商贸公司实习,双方约定每日实习工资为180元。朱某在该公司主要工作为接收、拆解快递。
2024年7月9日下午16:09,朱某拆解快递后,发现该快递中仅有一节表链和一张保卡,察觉到异常后立即至负责人张总办公室汇报,告知该快递中没有手表。张总告知朱某在包装袋上贴上标签纸备注“没表”,朱某照做。并于16:11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该快递内容物照片,微信群中有张总等诸多上海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无人回复。
2024年7月11日,合作商王总询问手表是否收到,表示该快递中有一块劳力士手表,欲要求上海某商贸公司将表链安装至该手表中。
公司立即查询监控,发现朱某在拆解该快递时,有一充气防护包装未拆开即直接放回快递纸盒中并丢弃;合作商亦提供其寄出视频,显示其将手表放入快递盒中。上海某商贸公司及朱某至垃圾站查找无果,朱某向王总表示会赔偿,王总告知该手表价值6.5万元。事后,上海某商贸公司向王总赔偿6.5万元,并提起诉讼向朱某追偿该6.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朱某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上海某商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双方内部之间的责任分配,首先,朱某工作职责为接收快递、拆解快递,但朱某在收到快递后未完全拆解即将其中一包裹直接丢弃,其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朱某在拆解快递后已察觉异常,并立即向上海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汇报,而上海某商贸公司在朱某上报快递异常信息后,亦无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对该种情况,未及时采取复核等补救措施,最终造成本可挽回的损失无法挽回的结果,上海某商贸公司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故上海某商贸公司可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根据朱某过错程度向朱某进行追偿。
朱某虽曾表示赔偿,但该表示系向案外人作出,朱某并未获得上海某商贸公司授权以代表上海某商贸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亦不能代表朱某与上海某商贸公司之间就该重大过失达成了赔偿协议。
最终,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赔偿上海某商贸公司1.3万。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朱某已履行完毕。
本案系实习生失职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劳动群体,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实习生又存在工作经验不足、劳动技能相对较弱、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特点,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纰漏,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承担亦成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焦点。
一
为什么判决实习生承担20%?
本案中,朱某拆解快递时未将充气包装完全打开便直接丢弃,导致价值6.5万元的劳力士手表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追偿比例并非100%,而应综合考量双方过错、身份特点及管理责任。
人民法院从五个维度权衡:第一,实习生不同于一般侵权人,其受公司管理、指派,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不宜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由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实习生不同于正式劳动者,其经验更少、薪酬更低,承担的责任不应高于正式劳动者。第三,朱某虽属重大过失,但并非故意,超出合理用工风险的部分才需由其承担。第四,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朱某发现异常后立即当面汇报,公司仅让贴标签“没表”,既无复核制度,也未及时查找,错失挽回良机。第五,双方实习合同未对失职赔偿作特别约定。综合以上因素,人民法院酌定朱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能将自己的管理漏洞和经营风险,通过追偿权全部转嫁给低薪实习生。
二
细心不是口号,大学生进入社会需担起责任
如今,大多数大学生都会选择通过实习来“包装”自己的简历、丰富自己的履历,大多也承担着事务性的基础工作。工作基础,但责任心却不能少。
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公司明确要求的拆解步骤,尤其涉及贵重物品时,应当逐项完成,不得凭经验或主观判断跳过任何环节。异常情形须闭环处理,发现问题时,除及时向负责人当面汇报外,还应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共同复核,并尽可能以可留存的方式(如工作群消息)记录沟通过程。此举既有助于及时挽回损失,亦能在争议发生时证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正确认识实习身份与责任边界,虽然法院在综合考量下减轻了实习生的赔偿比例,但重大过失仍会导致实际赔偿责任。实习生不能以“经验不足”为完全免责的事由,对于公司已明确告知的操作规范,应当保持与岗位风险相匹配的谨慎程度。
三
公司管理有隙,责任理应自担
用人单位在使用实习生时,应当从本案中汲取较多的管理经验。
比如,岗前培训应具体化、书面化。针对涉及贵重物品的岗位,不能仅作口头告知,而应制定可对照执行的书面操作清单,明确“拆到最小包装”“丢弃前须经带教人确认”等硬性要求,并保留培训记录。
其次,需要建立异常上报的闭环处理制度。当实习生报告“物品缺失”等异常情况后,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明确的响应时限与复核流程。本案中,从实习生首次汇报到公司实际查找相隔两天,直接导致损失无法挽回,该管理缺位是法院判定公司自担较多损失的关键事实。
再次,合理分配经营风险与个人责任。实习生薪酬较低、经验有限,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高于正式劳动者。用人单位享受实习生创造的劳动价值,即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与用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与实习生事先约定因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增强双方预期的确定性。
来源:上海黄浦法院
编辑:金海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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