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管理人员手握招投标关键职权,无视市场公平规则,与外部人员串通勾结,泄露核心投标商业信息,为他人竞标提供不正当便利,私下收受百万好处费,严重扰乱企业招投标秩序与市场经济环境。近日,上海青浦审结一起非公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两名涉案人员因招投标利益输送行为依法受到法律惩处,一百多万元涉案赃款被全额追缴。
2025年5月29日,青浦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公司原采购管理经理赵某某在劳务外包招投标项目中存在违规操作,涉嫌与外部人员勾结牟利、收受贿赂,不仅损害了企业切身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公安机关接报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工作,经查实,该案涉案金额巨大,存在明确的刑事犯罪嫌疑,遂于2025年6月26日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赵某某先后任职于两家文化企业,担任采购管理经理、采购专家等核心岗位,全权负责企业劳务外包项目招投标工作,掌握供应商准入推荐、招投标流程管控、投标核心信息知悉、中标结果初步审核等重要职权,是企业招投标环节的关键岗位人员>
2021年,某企业有意参与该公司劳务外包项目招投标,为顺利中标,该企业相关人员找到深耕行业、熟悉内部资源的潘某某,委托其从中牵线搭桥、疏通关系,并承诺项目中标后支付高额居间费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潘某某主动联系时任企业采购负责人的赵某某,明确提出请托诉求,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丰厚感谢费。
面对利益诱惑,赵某某突破职业底线与法律红线,欣然接受请托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他人违规谋利。赵某某先是将请托企业纳入招投标供应商名单,为其打通投标准入渠道,使其获得参与项目竞标的资格。在首轮招投标开标结束后,赵某某违规获取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区间这一核心商业机密,并私自将该关键信息泄露给潘某某,帮助请托企业精准调整第二轮投标报价,使其在竞标过程中形成绝对不正当竞争优势,最终违规中标涉案劳务外包项目。
事成之后,利益输送行为持续发生。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潘某某在陆续收到中标企业支付的居间费用后,按照事前约定,多次向赵某某指定的私人银行账户转账输送好处费,累计转账金额高达114万元,整条权钱交易链条完整清晰。
202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成功将赵某某、潘某某二人抓获归案,两名涉案人员到案后对自身涉案行为基本供述。同时,依托前期精准侦查部署,办案机关顺利查清涉案资金流向,依法冻结赵某某名下银行涉案账户,全额追缴114万元涉案赃款,最大程度挽回了被害企业的经济损失。为完善证据链条,办案人员结合检察机关指导意见,全面调取证人证言、招投标文件、银行流水、任职证明等关键材料,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闭合的证据体系,彻底查清全部违法犯罪事实。
2026年1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两名涉案人员均存在严重法律认知误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认知不足。赵某某始终片面认为,自己仅泄露报价区间信息,未直接干预最终中标结果,相关行为只是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违纪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潘某某则混淆合法居间服务与违法行贿的法律边界,片面将自身权钱交易行为等同于普通行业中介撮合行为,认为自己仅牵线搭桥,未直接参与招投标流程,不属于违法犯罪,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存在严重认知偏差。
针对二人的认知误区,办案人员坚持法理结合、惩教并行,开展全方位释法说理与法治教育。通过罗列完整证据、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剖析同类案例,清晰厘清合法居间与行贿犯罪、职务违纪与受贿犯罪的核心边界,精准指出二人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实质危害,彻底打破二人的侥幸心理。同时,积极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弥补企业损失。
在扎实的证据支撑和深刻的法治教育下,赵某某、潘某某彻底认清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摒弃错误认知,真诚悔罪悔过,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其中,赵某某主动全额退缴114万元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弥补涉案行为造成的损失。结合全案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认罪悔罪态度、全额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司法机关依法对两名涉案人员启动公诉程序。
2026年3月16日,该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某利用企业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居间牵线实施利益输送,向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结合二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