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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淮南市民平某反映,其在依法逐级向相关部门反映个人诉求的过程中,在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收到《传唤告知书》的情况下,多次被相关工作人员劝阻带回;且在未进行规范的精神检查与医学鉴定、未被认定存在危害社会及自身安全行为的前提下,先后两次被送至精神科接受治疗,累计时长 163 天。
事件基本经过
平某反映的核心诉求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 2013 年其名下拆迁安置房交付存在相关问题;二是 2015 年因相关事宜与他人发生冲突致伤住院,认为相关办案单位后续案件处理存在问题。
据平某陈述,在针对上述问题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期间,其先后两次被送至精神医疗机构:2021 年 3 月 5 日,其在合肥火车站被带回当地,并在指定场所停留七日;同年 3 月 12 日,在未进行全面精神检查与医学鉴定的情况下,被送入安徽淮南当地某医院,期间被采取约束措施并使用精神类药物。平某表示,院方在未进行全面精神检查的情况下出具了《〈淮南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危险性评估 3 级”》报告,其认为报告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
2024 年 8 月 9 日,平某前往北京相关主管单位反映问题;8 月 11 日,其在北京被相关工作人员带回淮南,再次在未进行精神检查鉴定、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被送至淮南市某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次日被使用精神类药物。平某称,其迫于压力签署了不再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的承诺书,其家属也共同签署了相关保证书。2024 年 12 月 9 日,由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平某表示,此次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共计 121 天,接受治疗 120 天。
平某表示,两次出院后,其自行前往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多次检查评估,结果均显示其危险性评估为 0 级,无偏执症状,未发现任何精神疾病相关指征,各项身体指标均正常。
平某提出,相关医院的病历材料存在多处疑点。在相关诉讼过程中,属地基层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交的四份核心证据材料,其兄长当庭作证称证据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司法机关一审判决虽确认 2024 年的送医行为违法,但驳回了平某的全部赔偿请求。此后,当地某社区依据 2021 年的相关病历材料,向司法机关申请宣告平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其上诉案件中止审理。
平某称,2026 年 3 月 3 日的庭审中,其多次要求该社区提交用于证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社区未能提交相关材料,其当庭提交了一份认为签名存在争议的关键证据。庭审结束后,平某多次申请司法机关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未获支持。截至目前,平某已先后四次向当地相关执法部门提交刑事控告材料,要求对相关事项立案调查,尚未收到立案通知。
当事人提出的相关疑问
-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疑问。
平某提出,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党委和负责群众诉求接待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因此相关诉求接待机构归属本级主管单位直接管理,是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一审司法机关认定淮南市潘集区相关主管部门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平某对此判决认定持有异议。平某认为,负责群众诉求接待的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了送医相关工作,而相关诉求接待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质,因此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属的本级主管单位承担,该部门应被认定为本案适格被告。
2.关于诊断结论一致性的疑问。
2021 年,淮南当地一家医院出具了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危险性评估 3 级的报告,平某认为该报告作出前未对其进行全面精神检查,后续病历记录存在多处矛盾之处。2021 年至 2025 年间,平某多次前往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结果均显示其无偏执症状、未发现精神疾病相关指征,危险性评估等级为 0 级。平某对当地医院的诊断结论提出质疑,认为相关报告的签名存在争议、诊断依据不合法,要求相关部门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3.关于相关证据材料的疑问。
本案涉及的四份核心证据,平某的兄长当庭作证称上述文件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署,其明确表示从未同意对平某进行送医,并当庭说明平某并非精神疾病患者,不需要他人监护。一审司法机关驳回了平某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此外,平某指出当地医院出具的危险性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是 2012 年版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而该规范已于 2018 年 5 月被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正式废止。平某认为本案相关认定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存疑,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4.关于赔偿诉求的疑问。
平某表示,此次事件导致其营运货车无法正常运营、收入中断,日常就业与出行受到限制,其医保账户中的医疗费用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划转,相关医疗费用发票也被相关人员取走,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精神均受到损害。虽然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已确认 2024 年的送医行为违法,但一审司法机关驳回了其全部赔偿请求,平某认为该判决的裁判依据不足。
当事人的具体诉求
基于以上情况,平某表达了四项具体诉求:
- 依法撤销签名存在争议的 “重性精神病风险评估三级” 报告,并将其从相关管控名单中移除;
- 依法对两次送医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对送医行为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给予赔偿;
- 保障其依法反映诉求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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