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公安

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从严整治非法储存经营行为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近日

大余县公安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

聚焦边界乡镇重点区域

开展突击联合执法检查

行动中

执法人员在吉村镇一处集装箱内

查获当事人叶某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共计153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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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该储存点位未取得合法存储资质

存放条件不符合安全规范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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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大余县公安局已依法对

违法行为人叶某

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查获的153箱烟花爆竹

已全部予以扣押

此次联合行动及时清除了安全风险点

对辖区非法储存、

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形成了有力震慑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一步

赣州公安将结合夏季百日行动

加大巡查执法力度

深化跨部门联勤联动

坚决打击各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出品:赣州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大余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