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召开,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针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企业境外商标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修改,拟从注册、使用和治理环节进一步规范商标秩序,更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当前,类似“树上熟”“0添加”等将商标设计成商品成分、生产工艺的“心机商标”,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拟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拟提高处罚力度
草案二审稿明确,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
进一步细化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体现出对互联网场景下商标使用的规范。
完善处理境外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出海”造成不利影响。草案二审稿为此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处理境外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规定,明确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境内委托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