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日前,龙岩连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林坊天合食品厂“12·9”一般灼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2月9日10时30分许,连城县天合食品厂(以下简称天合食品厂)发生一起灼烫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经调查认定,连城县天合食品厂“12·9”灼烫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设备设计、安装存在缺陷,工人串岗作业和违章操作设备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擅自串岗作业并违规在生产设备内部滞留,工人未按规程操作蒸房,导致本起事故发生。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林某声,男,58岁,群众,连城县林坊镇人,2018年3月开始到天合食品厂工作。违规在蒸房内滞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 黄某文,男,68岁,群众,连城县文亨镇人,2018年10月开始到天合食品厂工作。违反蒸房操作规程和蒸房安全管理制度,关门前未全面检查蒸房内部情况,致使林某声被锁闭在蒸房内,最终导致其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12月11日,连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已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完成侦查并移送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魏某祥,男,52岁,群众,连城县林坊镇人,2018年8月起任天合食品厂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企业存在的设备安装不合理、违章行为失管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黄某流,男,52岁,群众,江西省石城县人,2012年6月起任天合食品厂厂长,取得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未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员工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责成其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5. 姚某彪,男,51岁,中共党员,连城县莲峰镇人,2021年1月起担任天合食品厂生产车间主任职务,2025年5月被任命为兼职安全员,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未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制止和纠正员工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责成其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6. 陈某燕,男,48岁,中共党员,连城县隔川镇人,林坊镇政府三级主任科员,2024年5月开始负责镇应急管理工作,检查企业安全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林坊镇党委对其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天合食品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备存在本质安全缺陷,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日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放任员工长期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观八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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