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商丘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设施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景观风貌与品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商丘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的意见和建议将对完善本办法起到重要作用,期待您的踊跃参与。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7月10日—2026年8月9日

二、反馈方式

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gjsrgg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商丘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特此公告。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附件:《商丘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以下内容摘自《商丘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附件全文。

第三章 招牌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招牌分类管理制度】 本市招牌设施实行辖区管理制度。小型普通门店招牌,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规格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包括楼顶落地式、大型连体招牌,应当参照大型户外广告标准办理行政许可。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按规定完成备案或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门头牌匾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其他安全技术标准。

(二)设置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地带。

(三)临街设置招牌设施,原则上做到一街一景、规格有序、高度相当、颜色协调,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设施应当整体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置。

(五)同一建筑相邻门店设置招牌设施的,提倡整体设计、联合制作。

(六)招牌设施应设置在一层门洞以上,二层窗台以下位置,凸出墙体不能超过0.3米,高度不超过2米(大型商务楼不得超过2.5米),且在相邻地段相对整齐。不得在店外设置移动式招牌设施。

(七)禁止直接粘贴墙面,或以张贴纸张、悬挂布幅的形式设置。

(八)在市区主干道及繁华路段设置的招牌设施必须安装亮化设施,保证夜间亮化。中心城区繁华商业街道夜间亮化设施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和光导纤维等材料,力求具有动感。

(九)临街阳台和窗户进行封闭或者安装防盗网的,不应外挑突出主墙面侵占公共空间,并不得利用窗户和防盗网设置招牌设施。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机构的招牌设施,可以按照其统一风格执行,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设置指导服务机制】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牌设施设置指导服务机制,设置人可以在设置前咨询相关要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指导和示例参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指导意见并说明理由。

来源:商丘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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