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云南昆明,一女子参与野外赌博遇警察抓赌,慌乱中绕墙沿河逃跑落水溺亡,丈夫、子女及老母亲一纸诉状将提供赌具、占股的4名组织者告了,张口就要赔83万多,一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昆明市东川区郭家山大白河边有一处废弃养猪场,这个养猪场位置挺偏,东面围墙外面约15米远就是大白河,从养猪场内到河边直线距离大概37米,中间还隔着一道围墙。
事发当天中午2点左右,王某把赌具准备好,在废弃养猪场里头组织大家聚赌,赵某、余某、陈某几个人在里面占着相应的股份分成,典型的野外流动赌局。
当天受害者胡美也来到了这个养猪场里参与赌博,本来赌得正热闹,下午3点半左右,东川区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执法抓赌了。
这一波突击来得突然,现场参赌的人瞬间乱作一团,大家第一反应全是丢下钱往外面狂奔逃命。
胡美也没例外,为了求生本能,她绕过养猪场的围墙,沿着大白河岸边拼命往前跑,想躲开民警的追捕,结果在仓皇逃跑的过程中不小心失足落入大白河里,当场就没影了。
后面跟着的余某、陈某两人亲眼在后面目睹了胡美落水的全过程,吓得赶紧一边追一边请求旁边的抓赌人员下水救人。
但据原告方在诉状里说的,当时办案民警不但没有积极施救,反而要求余某、陈某双手抱头蹲下不许说话,胡美在没有任何救助的情况下直接被湍急的江水冲走了,之后再也找不到人,最终不幸溺水身亡。而当场那几个被告人王某、赵某、余某、陈某自己也都在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控制住了,根本顾不上别人死活。
人没了是一回事,家里顶梁柱塌了是另一回事,胡美死后,四位亲属凑到一起,越想越憋屈,他们认为,胡美是被王某等四人组织邀约过去赌博的,四人作为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者,在警察来抓赌时没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参赌人员的生命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在胡美因为他们的违法赌博活动连累得落水死了,他们必须连带赔钱。
于是四名亲属把王某、赵某、余某、陈某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7544元。
原告在事实理由里咬死一点:四被告组织受害者赌博,就该确保她的安全,公安不救是一码事,被告组织者有错是另一码事。
开庭时四被告全都到庭,态度非常一致地反驳。
王某承认赌具是他提供的、在这组织赌博,赵某、余某、陈某有股份分成,但坚决否认组织邀约了胡美,说胡美是自己主动跑去赌的,没人叫她;赵某更干脆,说自己当天根本不在现场,也不是什么股东,纯属去玩的,更没叫人赌博、也没放水放贷;余某和陈某也异口同声,说没邀约过胡美,反倒是胡美有时候还邀约她们去赌,陈某还提到什么分配股份的事不属实,找王某要钱也没这回事。
四被告统一认为,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但他们根本没有对胡美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胡美的死亡是她在公安机关抓赌时为逃避执法、自主选择绕墙跑向河边落水造成的,和他们组织赌博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当时赌博行为已经被派出所打断终止,所有人都被控制或自顾不暇逃跑,胡美落水是她个人逃避执法的后果,和被告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查明事实:事发当天中午,王某在郭家山废弃养猪场提供赌具组织赌博,赵某、余某、陈某有股份,胡美参与赌博,抓赌时她绕养猪场围墙沿大白河跑,落水死亡。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要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个硬杠杠:行为人有过错、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四被告搞赌博确实违法该受刑罚或治安罚,但胡美落水死亡的直接推力是她自己为躲警察往河边跑,不是组织者拿刀逼她跳河或把其推下去。
组织赌博和落水溺亡之间只存在极其遥远的“条件关系”,没有法律认可的“因果关系”,法院不能因为人死了可怜就硬塞给组织者一个赔偿责任。
第二,赌博那个养猪场具体位置离大白河还有37米,中间隔着东面围墙,正常在场赌博本身对人身安全不具有那种必然的危险属性。
第三,法律确实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针对合法活动的,赌博是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参与者自踏入赌局那一刻起,就把自己置于违法风险和可能伴随的执法抓捕风险中。
司法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判组织者大额赔偿,等于变相鼓励“违法者有恃无恐”,一跑出事就有组织者背锅,违背公序良俗和基本法理。
第四,胡美死亡的直接动因是公安机关执法抓赌时,她自己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往河边高危地带跑,属于自主选择的个人行为,当时在场被告也都在狼狈逃跑后被控制,根本不可能也没能力去保证她的安全。
综上,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举证责任规则,四原告拿不出证据证明四被告有侵权过错和因果关系,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75元由原告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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