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讯 2008年2月29日,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公布了他的九项提案。
马蔚华的提案与当前金融领域发展紧紧相扣,其中关于鼓励基金行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完善商品房买卖纠纷规定、维护银行债权等项提案,均为当前金融领域及广大投资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以下为九项提案摘要:
一、关于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提案
[提案摘要]
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结束了我国基金投资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为规范基金证券投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法》中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该条款不但对基金投资的公平造成障碍,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因此,有必要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基金法》。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既使基金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二、关于完善流通股质押登记机制的提案
[提案摘要]
股票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监管部门只对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质物的范围和质押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对其他主体的股票质押质物范围和质押登记程序皆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登记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受理的质押登记的范围也有所区别,导致许多流通股票质押面临无法进行质押登记的情形。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促使登记机构尽快开办包括流通股在内的所有股票质押登记业务,且统一其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受理范围,以推进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效力的提案
[提案摘要]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85条将保证金质押认定为动产质押的一种,进一步明确了保证金担保的设定方式,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只认可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担保效力,往往以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扣划仍在保证期间内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住房按揭贷款等业务中的保证金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债权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障碍。因此,有必要及时结合保证金业务的发展情况,由最高法院与银监会会商后,以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效力,更好的规范金融秩序。本议案具体针对保证金质押的设定和效力提出了修订的建议和相应理由。
四、关于提高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的提案
[提案摘要]
我国现行金融企业税前扣除呆账准备,至今仍然沿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按照风险资产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不仅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悖,而且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的适用比例相差较远,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本提案从现行呆账准备制度相关规定切入,结合行业内的相关数据着重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
五、关于完善商品房买卖纠纷规定、维护银行债权的提案
[提案摘要]
随着我国商品房交易的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呈增长趋势。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诉讼解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为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买方、卖方、贷款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了依据。但是,上述《解释》中的某些内容相对忽视了对贷款银行的权利保护,以至出现了被商品房买卖双方恶意串通利用来逃避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案件。本提案提出《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调整和修订司法解释。
六、关于修订《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提案
[提案摘要]
1994年8月27日,原国务院证券委、原国家体改委颁布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必备条款》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到境外募集资金和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必备条款》颁布已经将近十四年,在这十多年里,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不断发展,制定《必备条款》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后,这些法律法规在关于发出股东大会书面通知的时间要求方面与《必备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必备条款》也与现行的《香港公司条例》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到境外上市的A股公司和回内地上市的H股公司的增多,协调相关法规内容,尽量避免冲突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必备条款》进行全面的修订,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本提案具体针对《必备条款》中第八章第五十三条关于发出股东大会书面通知时间要求的条款提出相关修订建议和相应理由。
七、关于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提案
[提案摘要]
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一直沿用、执行至今。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下,《条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诸如在治理当时的通货膨胀、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当时开征收入所得税、限制专控商品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过度膨胀等很多方面成效显著。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济水平的进步,《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实际需要,同时,与洗钱活动相关的现金交易行为、金融工具的创新等给现金管理中带来的新问题,《条例》也尚未加以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修订《条例》。本提案从《条例》不适用之处和管理空白两个方面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八、关于提请银监会推动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提案
[提案摘要]
花旗银行抢注专利申请事件惊醒了中资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中资银行纷纷对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投入,然时至今日中资银行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知识产权含金量不高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中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如无法尽快迎头赶上,将使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有必要通过银监会与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协调,为中资银行申请最具有含金量的商业方法专利提供便利,同时通过颁布有关指引,加强对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中资银行在整体上尽快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
九、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提案
[提案摘要]
随着大众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城乡居民的投资占比中不断提高。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尚不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用于出质,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通过将其理财产品质押来盘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财资产,以满足其融资需要,从而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无法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准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质,发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担保作用,为增加大众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十、关于强化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提案
[提案摘要]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息不透明等先天劣势,使得银行对其贷款具有较高风险。担保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分散风险并促进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合作。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担保机构在数目上逐步增加,在机制和体制上逐步健全,这为银行通过担保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基础。但同时,合作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担保机构业务模式和机制建设。因此,有必要以政府为主导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政策倾斜,更好的改善担保环境,提高担保机构的经营能力,明晰担保机构商业模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