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4日讯 中国农工民主党今日向网易财经公布了他们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材料,一共有33个提案。以下是《关于促进我国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的建议》的全文:

关于促进我国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的建议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民办职业教育,是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产物。它打破了国家包揽办学的局面,促进了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并实施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一批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的民办职业学校。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民办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办职业学校的主体性质问题。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民办学校则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造成了双方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由此导致了民办与公办学校之间在教师编制、教师地位、师生社会待遇等方面的一系列不平等。

二是民办职业学校产权归属及创办人合理回报问题。虽然《民促法》和《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出资者可以选择是否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同时也规定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然而该法对民办学校投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稍显严厉,手续也过于繁琐。能够得到的回报对于多数民办教育投资者来说有如画饼充饥。同时对一部分靠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积累资产归学校所有,对举办者创办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和劳动没有给予适当的利益回报。资金投入与产出的不均衡性以及权利与义务的背离,严重打击了民办教育投资者的热情,阻碍了社会资金进一步投入民办教育事业。

三是民办职业学校资金筹措问题。资金筹措一直是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的瓶颈。民办学校普遍存在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金短缺、对学费依赖性较大、资金积累少等现象。公办学校能够享受的国家财政拨款,银行无息、低息或贴息贷款,民办学校很难享受到。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财产不得抵押”。三个法规之间相互矛盾,使民办学校的贷款融资难度加大。

为此,我们建议:

一、完善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法律支撑

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将民办职业教育纳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公办、民办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清除目前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重新确定民办职业学校的主体性质,将民办学校归类为事业单位法人,使民办职业创办者、投资者、管理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二、完善国家教育拨款、贷款制度

建议国家教育拨款对公办和民办学校一视同仁,专门制定对民办学校拨款的条件要求和预算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给予国家拨款支持,以鼓励民办职业学校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在贷款制度上,应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充分考虑民办职业学校抵押、担保、授信贷款额度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允许民办学校按一定资产比例(建议按20%-30%的比例),作为抵押进行融资贷款。

三、明确民办职业学校产权及创办人合理回报问题

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促法》和《实施条例》,对一部分靠自筹资金、合法经营、滚动积累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可将积累资产产权按一定比例(建议按25%的比例)归创办人和投资人所有,以作为对创办人和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和劳动的回报。简化《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民办学校创办人和投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规定和程序,也可按每年利润的5%-10%的比例奖励创办人和投资人,以鼓励创办人和投资人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促进社会资金进一步投入民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