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4日讯 致公党今日向网易财经公布了他们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材料,一共有26个提案。以下是《关于尽快落实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的提案》的全文:

中小企业是繁荣市场、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与进步的重要力量。然而,在由美国刮起的这场金融风暴中,我国中小企业受到的冲击最大,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务院2008年11月部署的促进经济发展的十大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这一政策的出台表明,我国宏观层面已经为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在微观层面上,调查结果显示,中小企业贷款问题至今并没有真正解决,它们依然面临着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资源匮乏,难以找到合适、足够的担保来进行融资等问题。加上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失真,财务账目透明度不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银行即便在信贷环境相对宽松的情况下,基于安全性考虑,也不愿轻易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比较密集的浙江省近年来一直积极探索股权质押、海域使用权抵押、专利权质押等新的融资方式,但这些融资方式因存在门槛高等原因,实质还是难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如何解决中小企业的创新融资方式,我们认为,动产融资担保是一个可行的新的融资方式。

一、动产融资担保的政策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

动产融资担保是指企业通过将其动产(如原材料、库存产品等)抵押或者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财产中,除去不动产,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存有的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所有企业拥有的存货即动产高达51394亿,其中中小企业拥有30326亿。如果按照50%的贷款折扣率计算,这些资产原本可以担保生成约1.6万多亿元的贷款,相当于我国金融机构一年的新增贷款额的50%以上。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应该或者说必须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的这些动产,即利用这些动产来达到融资的目的。

在我国利用动产来达到融资的目的,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1999年,中运、中储等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已经和有关银行开展动产融资担保业务(受限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动产融资担保业务被称为存货质押)。国家发改委和广东发展银行于2004年8月在广州举办的“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产品推介会”上曾宣布在广州和杭州等全国10城市试点推广“物流银行”来开展以存货质押为主的物流金融业务。由于当时《担保法》对于动产物权和动产担保规定不够健全,第三方监管企业和银行存在着种种顾虑,影响了动产融资担保的良好发展。那时存在的种种顾虑问题也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而得到有效解决。《物权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进行担保融资。

从美国看,动产融资担保已经占到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70%。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于1994年4月公布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亚洲发展银行于2000年12月发表了《亚洲担保交易法律改革:释放担保物之潜能》的考察报告;美洲国家组织于2002年8月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据我们实际调查发现,我国浙江宁波现在已经有宁波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鄞州银行、光大银行、深发银行等银行开展了动产融资担保业务,有效解决了那里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这种融资担保在全国还没有成为燎原之势。我们认为,动产融资担保具有变现容易、不影响企业日常经营等特点,可以成为当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式,应推动这一融资方式来解决全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推进动产融资担保发展的具体政策建议

推进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采取综合措施,对症下药,切实加以解决。

1、完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登记对于动产抵押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意义。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固定动产抵押登记方面,有关部门的手续已经比较规范,但对于《物权法》新增加的浮动抵押登记,至今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一些地方至今仍混淆动产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导致问题出现时,银行利益并不能得到保护。我们建议,应当根据《物权法》的授权性条款,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浮动抵押登记规范,建立公开、高效、统一的登记制度和电子化、网络化的物权公示系统。

2、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开展动产融资担保业务。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鼓励金融企业拓宽融资担保动产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动产品种的选择、担保物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量度和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同时要完善中小企业违约后处理机制,使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地预见执行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处分担保动产所收回的金额。例如,明确确立优先权规则,建立专门的诉讼协调机构,建立处理动产的信息网络和专门市场,规范企业违约后动产的处理流程和操作程序,从而有效降低业务的违约损失率。

3、对开展动产融资担保监管业务的第三方企业给予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离不开第三方监管企业。在动产融资担保过程中,由于动产流动性强,银行自己监管往往缺乏专业经验,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因此在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中,往往由银行、借款企业和监管企业三方签订相关协议,将动产交给第三方监管,银行借助第三方监管单位提供的信息为借款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贷款。这种模式融中小企业动产保管和中小企业动产担保于一体,既可以避免因为原材料担保而影响企业日常经营,又能确保银行充分利用监管企业的专业技能,低成本且准确地获得借款企业和担保存货的相关信息,有效地监控担保存货的流动,并可在借款中小企业破产时,通过监管企业在行业内的信息优势和特殊地位,及时对借款企业易变现的动产进行冻结和清偿,有效地规避借贷的变现风险。因此,应当尽管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监管行业规范,对参与动产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企业实行企业资质认定制度,以确保动产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管水平。同时可以借鉴担保公司扶持政策,对监管方所收取的监管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从而降低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的成本。

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资信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建立银行、客户和监管第三方联网的信息网络,建立与中小企业动产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数据库,收集担保中小企业动产行情和中小企业融资企业的信息,并加大各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实施中小企业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中小企业,加大信贷等金融支持;对失信中小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制裁;要广泛开展金融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开展信用社区建设,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和反金融欺诈能力,形成中小企业诚信基础。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要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一并考虑,使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转化成为发展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