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很可能以“代发代还”的形式发行地方债券,为各地发展筹集资金2000亿元。这一消息,催生了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在今年两会上的一份提案。谢卫委员在这份名为《有条件允许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的提案中建议,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难以持续且隐患多多,现在应给地方政府发债权,有条件地允许一些地方政府发债筹资。

■地方政府背负巨额“隐性债务”

为应对来势汹汹的金融危机,去年底中央政府出台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投资计划,资金规模已超18万亿元。但地方政府资金来源却成为最大的难题。

谢卫委员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存在巨额“隐性债务”一直是个不争的事实。“地方政府的巨额债务,与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安排有紧密的关联,由此产生的‘卖地财政’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地方政府发债面临两大担忧

谢卫也承认,允许地方发债也面临众多挑战。

在谢卫委员看来,公众对地方政府发债还有两大担忧。一是对地方政府官员的道德责任存有顾虑。担心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政绩而拼命扩大地方债务规模,从而把未来的还款责任和义务上甩给中央,下推至百姓。二是对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存有顾虑。

谢卫委员认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等于把地方政府推向市场,那些运作透明、善治且财力良好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显然能更得到市场的认可,因此,发债对推进地方政府的治理结构和形成良好的公共信用大有裨益。

■有条件的地方先试点

谢卫委员建议,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可以先试点,应当先确立一定的先决条件,比如,中央政府应对各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前景和财政收入情况做出判断,设立门槛,同时也应该考虑地方节支的情况和地方社会的保障水平,不能允许一方面地方的不合理开支不断增加,一方面却通过市场向公众筹资。

此外,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可持续性、债券的信用等级完全取决于监督能否落到实处。因此,对地方发债的监督相对于其他预算项目的监督,是完全有可能先行一步的。(燕赵都市报 高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