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3月5日讯 支持国内小企业的发展,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放宽条件,为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贷款呆账快速核销机制创造条件。

马蔚华认为,新《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十四款中规定“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可认定为呆账。按照这个标准,能够纳入到呆账直接认定范围的贷款非常少,实际操作性局限比较大。而且2年的追索期对于本身生存期限相对较短的小企业而言,也是偏长的,也没有能达到实现快速核销的要求,事实上小企业不良贷款超过1年如果不能收回来,基本都要损失。基于以上情况,商业银行难以建立对小企业贷款呆账的快速核销机制,直接挫伤了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因此他建议财政部对此进行修改,将贷款余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追索期限由“2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对于这一建议,马蔚华有四点理由:

首先,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成长,小企业注册资本的起点较前几年也有了普遍提高。与企业规模发展相适应,小企业对银行的融资需求也进一步增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需求普遍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过低的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小企业的实际需求,更无法支持其实现自身的经营发展。

其次,商业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一般都设定了相对于大企业更高的拨备比例要求,并对不良资产计提了专项拨备。但受限于呆账核销政策,难以实现呆账“应核尽核”的要求,造成了“高盈利、高拨备、高不良”的现象。这种情况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很大差异,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财务指标和外部信息披露有很大的影响,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正确衡量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真实风险成本和收益。由于小企业本身具备高风险的特点,商业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时承担的信贷风险很大,通过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和快速的呆账核销机制,可以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把握经营风险,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调动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第三,最近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对于商业银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很大的促进和指导意义,其中提到:由于小企业贷款风险相对较大,为了鼓励银行在关注风险的同时,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专营机构可以根据小企业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从管理机制上消除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顾虑,提高其积极性。同时明确专营机构应建立单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以及时核销小企业不良资产,提高展业积极性。快速核销机制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对呆账的自主认定和核销。

此外,马蔚华还认为,当前各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完善的内部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并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已核销贷款实行“账销、案存、权在”的管理要求,严格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同时,由于小企业主要为民营经济,而商业银行是自担风险、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适当放宽呆账政策,也不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作者:金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