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政府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财政性资金列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项目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法》)规定,纳入法定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对第三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解释为: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根据上述规定,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拨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多年来,各级政府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发展战略和规划,针对需要培育和发展的重点产业和优势企业,采取一系列的引导和激励措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节能降耗;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的投入,以保持当地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稳定发展。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激励措施中,除了给予企业一定得精神激励外,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就是采取政府财政补贴、补助等形式。这些政府财政补贴用途特定,范围窄,主要目的是起到一个政府鼓励和引导作用,数额占比小,社会效益往往很大,具有“四两拔千斤”的作用。而且对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政府部门在转移支付时往往明确要求专款专用,记入“资本公积—国家特种补贴”科目,不得用于企业职工福利和奖励,以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质量,使财政支出和税收调节同属财政政策的两个方面保持同向,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四两拔千斤”的作用,以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推动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

若对这些财政补贴收入进行征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政府加大这方面投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节能降耗,这也有悖于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人对此反应都很大。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中央将企业取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拨付企业用于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财政性资金,列入不征税收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