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

CCTV新闻频道7月15日消息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因其认罪悔罪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而改判死缓。

陈同海简历:

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陈伟达之子 。

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

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

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

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

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