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pdf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pdf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