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9月28日讯 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管理规定对于建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

同时,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三个规定”开始出现一些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问题与不足。此外,新《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专业中介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为此,中国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和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从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三个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三个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个规定”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细化了关于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二是适当提高市场准入的标准。一是将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对股东的投资资质提出要求,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三是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三是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力度。“三个规定”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关注风险上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对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了对机构高管及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保险中介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加大了对保险中介机构虚构业务、套取费用、销售假保单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手段。

四是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二是允许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三是允许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四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保监会称,新“三个规定”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中介机构提升人员素质、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资本实力,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高的转变,对促进保险中介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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