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月4日讯 在对银信合作转移信贷资产套上“紧箍”之后,银监会对银行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亦打出重拳。

网易财经独家今日获悉,银监会已于09年12月24日正式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俗称“双买断”)等方式规避监管。

银监会还规定,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相应的风险拨备。某国有大行高管指出,这是为避免出现个别银行靠打“时间差”粉饰报表的行为。

至此,银行业内近来盛行的“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终于“寿终”,但却并不能马上“正寝”。银监会同时要求,在此《通知》前发生的信贷资产转让,应按《通知》的要求予以清理和规范。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如果追溯调整,会对银行业2009年已经公布的资产负债表产生一定影响。

去年下半年,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贷款现象明显增多。据了解,国有大行转让资产的目的是因上半年的大量放贷,新增贷款规模受限,而股份制银行则主要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城商行、邮储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则因抢不到大型贷款项目而富余下大量资本金,成为主要的转入方。转让主要包括两种手段,一是转向信托贷款类理财;二是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由于双买断可降低转出方当期信贷规模,提高转入方的盈利水平却不必计入风险资产,因此多数业务采用的是双买断形式。

业内人士介绍,“双买断”型信贷转让即签订两个条约,一个是当期的“买断”合同,另一个是远期的“回购”合同。通过这样一种安排,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堂而皇之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贷款因此凭空“消失”,无法纳入央行的统计之中。

对于这其中具体的贷款“消失”规模,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不好“估算”,但某券商分析师则向网易财经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数据,09年10月、11月,城商行新增贷款大致占总量的70%,而正常情况也就是30%上下,新增贷款当中有40%的部分很可能是贷款转让的,“两三千亿的规模还是有的”,该人士表示。

业内表示,目前信贷资产转让已经成为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对于带有远期回购条款的资产转让,对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并不清晰,亦难以监管。“信贷资产转移就是银行迫于监管压力,所做的财务性调整”,郭田勇指出,“银监会这次是下定决心,要掌握更具真实性的各银行的业绩和经营情况了”。但他同时认为,该措施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某地方银监局人士向网易财经表示,该局已发文要求“禁止银行为规避信贷规模调控或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蓄意转让自身信贷资产”,该人士表示,对于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失踪”贷款及转出流入资本市场的违规现象,监管机构将严肃查处。

作者:海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