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4月19日讯 2010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11081300。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通常应在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11年4月18日前结束。

商务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对欧盟生产商和出口商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重新作出认定,并计算适用于欧盟出口商和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曾于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为期5年、税率35%的反倾销税,这是中国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第一起涉农产品反倾销案。

进口马铃薯淀粉广泛使用于我国方便食品、休闲食品、膨化食品、火腿肠、婴儿食品、低糖食品、果冻布丁等产品。欧盟是全球马铃薯淀粉年产量最大的地区,而亚洲是全球最大的消费地。

商务部在2006年2月6日发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去年8月初曾裁认定存在反倾销,确定的税率在35%-57.1%。经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荷兰、德国和法国的3家公司获得了17%-18%的优惠税率外,其他欧盟公司都将被征收35%的普遍税率。

据悉,欧盟进口到中国的马铃薯淀粉到岸价远低于生产成本,国内企业受其压制,被迫以低于成本20%-40%的价格出售。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胜诉特使这些企业直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