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上午场实况

中国国际商会秘书长周学海

URDG758起草组成员安德里亚·霍普特曼

时间:2010年4月20日(上午)

地点:金融街会议中心

题目: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

会议内容:

主持人 周学海: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今天在这里举行。首先,我代表中国国际商会对大家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我们要尤其感谢历经各种困难,从欧洲大陆千里迢迢飞到北京的发言人和各位嘉宾。众所周知,冰岛火山的爆发导致欧洲来中国的大量航班被取消,所以,ICC原定在4月21日-22日举办的银行委员会春季会议以及4月23日举行的论坛因为贸易复苏之路的峰会也不得不推迟。我们预计这两场会议大概推迟到5月的中旬。

作为会议的主办单位,中国国际商会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将和ICC继续合作,办好上述这两个会议。首先,还是欢迎大家能够来北京参加上述这两个会议。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论坛的各位嘉宾,他们分别是URDG758起草小组成员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四庭法官,ICC China保函专家组组长、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贸易金融主管周红军;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作人金赛波等。我提议让我们大家以热烈的掌声对上述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们还要尤其感谢今天会议的赞助商兴业银行,向陈行长表示感谢。下面,我们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张伟先生致开幕词。

张伟:尊敬的陈德康副行长、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出席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首先我谨代表中国国际商会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向出席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给予论坛大力支持的兴业银行表示衷心的感谢!

正向刚才主持人所讲到的,我们能召开这个论坛很不容易,今天的主讲人之一由于冰岛火山喷发的影响,经历了22个小时才辗转从欧洲飞到北京。在这样一个无论是自然状况还是社会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全球化时代,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离开其他国家,金融是这样,贸易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完善国际间的经贸秩序和规则。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长期以来所从事的正是这样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规则和惯例被全球金融界普遍接受。银行间统一惯例等规则的推行,极大的便利了中国和世界各国企业贸易金融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也是中国的会员企业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中国国际商会贸易融资发展论坛这个平台向中国的业界人士推广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领域的最新国际规则与惯例,促进中国经贸界人士同各国专家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帮助业界人士掌握贸易融资领域的最新资讯。我想这对于推动后危机时代的全球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本次论坛我们有幸邀请到了URDG758起草组成员安德莉亚·霍普特曼,UCP600起草组的成员国际商会的专家苏志成等。我相信今天的论坛所阐述着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一定会让论坛的内容非常精彩,令人期待。我真诚的希望大家能够在论坛上基于各自贸易领域遇到的难题进行展开讨论,碰撞出思想的火花。最后衷心祝愿论坛取得圆满的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 周学海:谢谢张伟副会长!下面我们请本次论坛的赞助商兴业银行的副行长陈德康先生致辞!

陈德康:尊敬的张伟副会长、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今天,我们共同迎来了期待已久的ICC北京年会,此次有机会以赞助合作单位的身份参与筹办了今年贸易融资发展论坛,我深感荣幸。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兴业银行对大家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国际商会和中国国际商会对本行的亲睐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诞生于1919年,秉承以贸易促进发展为宗旨的国际商会是推动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一支最重要的民间力量,它制定并维护了惯例,为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世界各国人民沟通交流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成立于1988年的中国国际商会在引进并推动国际贸易惯例中国本土化方面作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卓越的成效,特别是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国际商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这次在中国国际商会的精心筹备下,国际商会年会第一次在北京举行,本身是努力和成果的一个体现。与中国国际商会同一年成立的兴业银行,是目前大陆规模最大的前十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的福州,2007年的2月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上市。开业22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的经营理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各项业务持续、加速、健康的发展,在中国大陆银行业中名列前茅。

到2009年末兴业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13324亿元,同比增长了30.49%,各项存款余额7015亿元,同比增长了40.49%,各项贷款余额9008亿元,同比增长了42.45%,股东的权益595亿元,同比增长25.57%。不良贷款率是0.54%,同比下降了0.29个百分点。2009年实现了利润132亿元,同比增长16.66%,当年的总资产收益率是1.1%。

根据英国银行家2009年7月份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是108位,比上一年上升了16个位置。按照预计资本的排名是117位,上升了30个位置。根据英国福布斯发布的2009年全球上市公司的2000强排名,兴业银行综合排名是389位,全球307个上市银行,兴业银行排名62位。作为一家全国性的主流上市银行,兴业银行历来高度重视国际业务的发展,本行是中国大陆最早开办国际业务,最早加入全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等国际组织,最早实现了国际业务集中处理的,并推行了900质量管理标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过年来,通过创新完善国际业务产品的体系,开放了先进的业务的国际处理系统,努力为广大企业客户和国内外银行同业提供了高效优质的国际金融,特别是贸易融资,得到了客户和国内银行业同业的普遍的认可。目前本行已与全球1000多家银行建立起了代理行的关系,以此次贸易发展论坛为契机,我们非常希望能够进一步增进兴业银行与全球贸易金融界的朋友们沟通交流,共同寻找彼此合作的机会和领域。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参会的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主持人 周学海:谢谢陈行长!下面有请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就最新修订的URDG758规则做主旨演讲。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博士是国际商会奥地利国家委员会成员,自1997年起成为驻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代表,2007年,他被任命为修订组7个成员之一。下面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女士演讲!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各位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是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冰岛的火山爆发对全球的航空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来我以为今天早晨我到不了,其实我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准备,这是我要说的实话,上周在莫斯科我们也开过一个全天的研讨会,你们现在手上拿到的可能跟我们上周所讲的一些内容有一些相似。今天我其实并没有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我们也没有办法进行相关的讨论。今天晚上我们会准备一些更加充足的资料,都放在这本书里面。

我们来看看这个保单所包含的范围,整个所有大家看到的都是我们全球都在谈论或者是实践的保函,我们首先看看国际标准和国际规则。首先是国际商会出版物325规则的统一合同担保,我们会花时间来讨论一下检索基辅保函,这里有很多的保函和英美法律体系的保函等等相关的内容。

我们来看看其实我们在处理全世界90%的保函业务的时候,我们有90%的保函都已经处在当地的法律法规下,我们有没有必要花时间修订再发布规则呢?我们看看这个规则的必须性能。首先我们看到这里所应用的司法权应该是由发证行所起作用的,除非有一个特殊的显示说明,一般都有这个作用。

比如说中国和俄罗斯之间有两个买方发生了相关的保函的合同,可以自己界定到底在哪一行。另外我们其实还是有很多很多的问题,无论是本地法还是国际法,特别是我们会看到在一些非直接保单,比如说伊斯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不同造成的一些问题,另外还会包括有很多本地的司法权限可能包含了一些本身就包含处理保函的规则,所以有时候会产生一些冲突。

我们的受益人更加倾向于躲在他们所支持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来保障他们自己的权益,这种是非常费时和费力的,因为商讨过程或者是议附过程都是非常耗时耗力的。对于小型的企业公司来说是无法承受这样的负担的,所以说急需有这样一套国际标准来进行约束。

我们现在目前的问题是老的系统只惠顾于一方,某一方的利益得到了削弱,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平衡性来平衡两方的平衡关系。基于这个理念,我们URDG最早是由国际商会两推出的,当时认为ICC的国际编号是2325的印刷版本,但是大家知道是失败的。因为它没有办法去平衡所有保单双方或者是各方的利益,除此以外,一些索赔和免责也是非常的模棱两可,对于这些见索即付保单是不支持的,并且需要法律的裁决。

除此以外我们还会看到说URDG的主要任务是吸取URCG失败的教训,能够把市场实际的经验和我们国际协作的理念结合起来,全球各方最终平衡利益,这也是在1992年的时候最早发布的一份458。这个URGD458当时也是经过了很长很长的谈判和磋商,在1992年达成了这个协议。1981-1991年有一百多条实际的商业评论或者是建议被ICC采纳之后达成了458协议。

458到底是怎么描述呢?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妥协体,到底都是什么,都是一些什么内容呢?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下是我们受益人能够承受毁约责任,另外委托人也是只需要进行陈述,不需要证明这个违约性的情况。今天URDG将会是最合理的,也是最平衡的一套契约准则,同时它还将市场实际的实践情况和实际理论相结合,这也是经过了11年的磋商和谈判以后最后达成了这样的一个共识,我们现在已经有足够多的资源来界定。URDG其实不是一份法律,没有强制执行能力或者是一份国际条约,它只是一种私有性的双方面开发的契约规则,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目前一些已知的国家的规则和法律和URDG相冲突呢?就我们目前所了解的,没有一份特别的法律和URDG相冲突,或者是会影响URDG在某一个区域的实行。即使有这样的法律,也只是针对URDG部分的内容有相关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并不会对URDG造成失效。在你进行相关的业务的时候,它没有任何的抵触性。

我们的URDG其实并不是接任的URCG的,URDG458不是URCG的接任者,很多年我们会发现URDG和URCG是并行的一个状态,并不是一个继任的状态。我们看URDG的一些主要特点有什么呢?首先是一个契约性的,再有一个是独立性的,是独立于组合的。再有一个是根据票据化来操作的,我们以后会谈到。另外也是要完全是根据票据的审查来判定的。再有,我们的URDG更多的是适用于国际的贸易,但是在本国的贸易中也是适用的。我们来看一下URDG是如何应用的呢?我们先来看一下和约性和契约性的本质。

首先我们看到URDG并没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它本身有一个契约的精神,而且是要求当事人各方都是要去认可的,要去认同,我们要遵循URDG,依照URDG来执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再来看一下,我们看到票据化的操作,银行并不是一个警察的角色,如果说他们没有去审查这些票据的话,他们是没有办法做的。对于银行来说,并不会到港口去看你发的货是绿色的T恤还是白色的。

如果这个银行看这个票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是相符的,如果是相符的就可以执行这个保单。再来看URDG并没有办法看穷尽的一切规则。比如说我们看这个例子,在我们的URDG当中,保函的当事人的关系就没有去讲,比如说在银行和我们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关系。还有像是欺诈的这个问题,在我们URDG当中没有涵概。你如何去确保说你的保函当中是适用URDG或者是URDG条款适用于你的担保或者是反担保合同呢?你只需要有这么一句话,合同适用URDG条款就可以了,确保在这个受益人和这个担保人之间的保函,或者是总合同当中URDG适用于所有的受益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你就不需要在每一个子合同当中都去注明这一点了。

这里说如果URDG是适用于你的一级担保合同的话,那么就自动的在你的反担保合同当中也是适用着URDG的,所有的相关各方是可以自由选择URDG的条款是否适用于我的担保合同,但并不是说在我们的反担保合同当中也是有的。到目前为止,我们也有一套的规则,大家只要说这么一句话,URDG条款适用就可以了,你不需要指明说是458还是758。

在我们2010年的7月1号开始会有两套了,这时候我们的758也开始生效了,458并不是从此退出市场了,而是说要并行一段时间,所以从这个时候开始,你可能是需要注明说你是适用于758还是适用于458。如果你做的间接的保函的话,我们看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反担保合同是在6月30号开立的,或者是说担保合同是在7月2号开立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会建议你们,你们在7月1号758生效之后做一个修改。但是你在7月1号之前,如果你所开立的反担保合同是受到758规则管辖的话,这个是做不到的,因为只有在7月1号之后才会生效。

再来看一下适用的效力,一旦说你的担保合同是适用于URDG,你要确保所有的条款都是受到URDG的规则约束的,除非说你是指明哪些条款是排除在外的,或者是说要经过修改的。所以这个是要求你在你的选词当中要这么注明,比如说我的保函是不得转让的,这个就是在你的保函当中要明确注明这样一句话。我们再来看一下如果说我们的保函合同不适用于URDG,那么URDG是否一样会管辖呢?答案是是的。在中国和在欧洲,有的时候法官或者是说仲裁官会依然的判定说即便你的合同当中没有讲到URDG条款适用,但是URDG依然适用于你的合同。我们再来看一下URDG的范围,在这个幻灯片当中发现URDG包含着几个方面,条款一是有关应用范围,还有定义、解读、担保和反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以及非票据化的条件,指示和保函的内容、修改、交单、索赔的要求以及审单,还有支付的货币等等,大家就会看到在458和758当中我们是涵概整个保函的生命周期的,这样来确保说不会出现保函执行到一半当中会转换。

我们接下来的条款都包含了什么呢?23是包含了展期和支付,条款24是谈到了不相符的索赔,24谈到了减额和终止,还有不可抗力、免责情况等等。哪些是不包含的呢?比如说在这里我们看到申请人和指示方、担保人能够实现自己的责任的能力,这个是不包含在我们URDG当中的。再有,这个保函的保退也是不包含在URDG当中的,还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也是不包含的。我们对于保函的目的是不管的,我们管的是保函的方式,所以我们这里会谈到是投标保函还是预付款保函、滞留金保函等,这个我们不谈,我们只是谈到保函。

URDG确认保函的独立性,欺诈性也是不涉及在URDG当中的。追索权,担保人对于受益人的追索或者是说申请人对于受益人的追索,我们也是没有涉及在当中的。如果大家在我的发言当中有任何的问题可以问我,虽然我们的时间不是非常多,但是我还是要尽量的空出时间给大家问问题。

我们看一下458到758的过渡,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在758的规则并不是完全的一个458的更新,实际上我们是要来考虑到我们21世纪最新的国际贸易的实物,来确保URDG能够更加的明确和有针对性,从而能够应对我们在市场实物当中所遇到的问题。首先我们看到的是更加清晰的URDG,新版的URDG758是使整套规则更加的清晰,是追随着UCP600的起草风格。我刚才提到了启用了UCP600的风格,同时对交单一致性的审核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再比如说我们之前提到说合理时间,什么是合理时间呢?多长的工作日是合理的时间呢?我们都明确的解释出来,都指示了。

我们看到URDG是更加精确了,URDG458当中一些标准为实物特例留下了很多的空间,所以给解读误读留下了很多的空间。在URDG758当中很多规则都给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所以新版的758剔除了所有不严密的标准,比如说审核时间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保函的延期我们都给出了定义。我们可以看一个例子,如果受益人提交索赔之后,担保人无需许可就可以申请,还纠正了原先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说保函失效发生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受益人失去了追索权,这个也在新版的URDG当中得到了纠正。758当中纠正了这个问题,确保说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如何保证我们受益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额的保护。

担保人的独立定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明确,更为重要的是以排他性的单据和条款的形式进行了阐述,保证了担保人必须更加恪尽职守的实施支付。而且我们URDG对担保人的工作时效性也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说担保人拒绝不相符索赔的时候必须要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发出拒付通知,并且要详细的列出不符定,必须去付款,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阻止对受益人的损害。

再有一个我们看到URDG的一个变化是很创新的,为了避免一系列的争议,URDG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刚才我也提到了像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对于之前的情况的纠正也是我们URDG新版创新的一个体现。再来看一下我们新URDG的组合,大家可能会注意到个458不同点在于说我们是有一个标准的模板,有谁知道我们这个模板呢?大家有谁知道我们的出版号呢?知道的话请举手,是502。由于之前没有模板,现在我手上拿的这个大家可以看到,在后面就附录了模板,大家也会看到我们有做不同的模板,比如说投标保函或者是履约保函,或者是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等,这些不同的保函都附录在我们新版的标准当中了。以前在458的时候,规则归规则,模板归模板,是独立印刷出版的,这样一来就不利于大家去参考。在新版组合当中我们是组合在一起出版了。

除此以外,我们来看一下保函条款的必要性,准备充分的工作和解释,是在URDG758的每一章节中都可以体现到的独立成章的发表出来的,具体是ICC702号编号的出版物,702是我们在这个指南上面的第一份。

我们来看一下758,这个演讲分为两部分,我要分开来做。我们大家看看其实在整个审核阶段,我们有很多的角色,包括起草组,包括咨询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甚至是国家国家层面的委员会都会涉及到决定。对ICC来说,银行委员会、银监会来说都是相关的国家层面的委员会。他们会对最后的决策起到支持性和关键性的投票,另外在ICC内部其实还有相关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是说这样一种类似的决策机构来收集相关的信息,来进行数据的整合,进行讨论。随着讨论时间的延续,将会有4-6个组织进行相关的投票表决。

我们在2009年的3月11号,我们对758的每一个条款进行逐条的审议,这个是2009年在中东的阿联酋迪拜进行了一项议程。左边就是我们要投票表决的议程和条款,在右边是每一个条款中所列出的不同的行,比如说第246行,第266行,可以清晰的看出我们要讨论的一些内容和议题。这个是我们的审议的路线图,我们从2007年的4月25号一直到2009年的11月23、24号,花了大概3年半的时间。

我们再看看所涉及的版权,我在开始介绍一些具体条款的时候,大家目前有没有什么问题?请大家注意,这个是完全遵守于ICC的见索即付统一规则的修订版,是隶属于758相关的版本。

第一条,适用范围。这里要分为A、B、C、D,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者是担保函。大家不要搞反了,如果应指示方的保函,根据URDG来开立,但是我并不在乎这个到底是谁。如果是2010年7月1日之后开启的保函将适用于ODG。我们可以看到几个词条,首先是URDG的第二条,专门对一些词条进行了一些定义,所以说你在后面将会对这些内容进行一些开具或者是讨论的时候,就会使用这些术语,你就会在重复着引用或者是多次引用Article2中的这些定义了,是一种自我引述的过程。

举一个例子,先是通知方,申请方或者是受益人等等相关的概念。在ODG里面都是一些新的概念,包括申请人,包括指示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本身,也可以不是指示方。整个金融机构的结构非常冗长或者是结构非常巨大的话,你可以作为指示方,但是它的这些附属公司或者是主营业务并不会在指示的内容中体现。这样一种相关的概念体现了当有第三方出现,那么它将会来承担相关的责任,以及相关的风险,它也将是应担保方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大家看一下这个票据,我们一般只会见到指示票据,但是请大家记住,15、20年前,我们都不知道以后会怎么样,所以说也会看到一些电子表单和电子票据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里有各种各样的术语的解释,包括指示方、承担方或者是交割方。对于支持陈述实际上在条款15A和条款15B已经有相关的阐述了。

第三条这个解释里面担保人是出于不同的实体,除非另有规定,保函和反保函的任何修改书,担保人包括担保人,受益人应该是以反担保开行而收益的一方。这里我们只谈一些必要的担保和反担保,它们包括相关的收益人方或者是由反担保所开具的收益方。

第四条,相关的开立和生效的准则,包括一旦脱离了担保人的控制而开立,这里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实际上在某一些国家有可交付性,保函一旦开立是不可撤销的。从不同的法律方面或者是不同的法律实体来看,法律都是不可撤销的,一旦进行了提起或者是保单一旦开立就不可撤销。

第五条,保单和反保单的独立性,强调了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础关系、申请人和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和约束,以及其他的一些情况。

第六条和第七条,我会跳过,因为是跟我们条款条件没有关系。第六条是单据货物和服务履约,第七条是非单据条件。实际上这里已经讲的很清楚了,你应该来确保这样的事情得到避免。如果保函中的位置指明这样的单据,而且指数也无法确定该条件是否满足,那么担保人将不予理会,除非确保函中指明了某一些单据所确立的信息,或者是该信息中与保函中的信息不存在矛盾。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你都可以不予理会。

第八条,指示和保函的内容。开立保函的指数或者是保函当中要避免加入过多的细节,这里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呢?包含了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除此以外,还要包含基础关系的编号以及另外可能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和最高赔付金额的一种,另外担保函的编号和其他信息。还包括所开立的保函或者是反保函的情况下所开立的反保函的编号和其他信息,还包括说到底用哪种语言进行书写。

第九条,未被执行的申请。如果说担保人在接受开立保函的申请,应该向发出指示的一方进行通知,而且不能有延迟,这是重要点。没有办法定义毫不延迟怎么来定义,法律方面来说没有这样的保证,所以说这里只是一个显示的要求,没有相关的强制性。因为实际上并没有担保人会真正的去故意的延迟,但是如果发现这样的问题,我们没有办法界定毫不延迟的概念是什么。我们要让全部的保函方获知这种变化,及时的得到相关的通知,即使是一些基础交易,如果基础交易失败了,也是需要通知的。

提问:我是来自新加坡的,我们提到说担保方在收到开立保函申请的时候要通知开立方,如果担保人发布保函的时候没有作用在URDG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要求担保人来做这样的作用申请是不是?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我是完全同意你所说的,我们有一个额外的三页的解释说明,专门就这一条来解释申请人、指示方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该不需要来做这样的事情,但是至少应该把这个标题做的清晰一些,因为根据ODG的标准来说,所有的方面都应该及时的来得到相关的变化信息。

提问:我来自加拿大,我想这个和UCP是差不多的,但是在UCP的法则下,你必须来把通知发送到指示方,不得延迟,所以不论你是不是在UDG下面都必须要这么做。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无论是作为担保人还是未来担保人,都必须要把这些相关的指示信息毫无差错的延迟下去。保函直接进行通知还是利用其他人的服务进行通知,通知都表明保函的真实性,并且通知准确,所收到的保函条款。另外,当第二通知方对保函进行通知的时候,向所有人表明真实性,并且通知准确反映所收到的保函条款。第三条,我们可以看一下非常清楚的表明了。UCP很清楚的讲到了如果你有修改的话,要使用统一方来做出证行,对于我们金融危机当中我们也吸取了教训,对于这些长期的保函来说,生命期可能是非常长,这个时候你都不知道在出立保函的时候所设立的通知方,你所设立的时候是不是还存在,这是金融危机告诉我们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例子,金融危机的启示和教育也帮助我们很好的改进和修改URDG来适应新的要求。

2007年是在金融危机之前,但是在我们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我们也是对一些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来反映这些变化。

第十一条讲的是修改,第二条是保函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对受益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但是除非受益人拒绝该修改,担保人自该修改书出具之前不可撤销受其约束。受益人可能会说我拒绝修改,或者是说要明确的书面通知说我哪些是需要修改的,这个对于我们担保人来说是提高了他们这个确定性,因为担保人并不知道受益人是不是要接受这个修改,你以为是百分之百接受的,担保金额是100,赔偿金额是200,这个时候受益人提出了相符的索赔说是达到95%,但是这个就不对了,因为是没有完全的符合我们的索赔书。

我们来看F这个子项,是提到了说修改书中约定除非在指定时间内拒绝,否则该修改将生效,那么这个条款是不予治理的,因为这个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多数的司法体系之下都是无效的,所以这一个条款我们可以是不予理会的。对于收益方是否接受这个修改,你是没有办法强制的。

第十二条我就不讲了。第十三条,保函金额的变动,保函约定在特殊的时期或者是发生特定的事件,保函的条款可以增加或者是减少。这个在我们保函的文字当中也是要有所注明的,如果说我们的受益人是接受保函的,比如说在我们的保函当中会讲到在3月15号保函可以增加到什么程度,或者是减少到什么程度,除非你是明确的写出来,是需要受益人去表明是接受还是不接受的。

第十四条,交单,在十四和十五条当中,都是到了交单,包括但是不限于交单情况,比如说第十五条索赔的要求,你会看到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交单的情况可能是减少或者是增加,或者是失效,这是不同的情况。交单就是说受益人必须是在保函开立的地点或者是保函中指明的其他地点,或者是在保函失效的当日或者是之前,我们在这个市场上的实物中会看到很多相关方都会缩短这个实现,所以说没有办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去收集所的索赔文件,很有可能这个时候会在我们758条款当中说到这些文件,这些票据是可以由不同的相关方或者是当事人邮寄、快递或者是传递给担保人。

这里还是谈到了交单必须是要完整的,除非明确表明今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在后一种情况,全部单据都应该在保函失效当日或者是提前补交。如果保函当中没有指明单据的提交,可以采用能够验证的任何电子格式或者是纸质格式,不能验证的电子单据就视为未被提交。来看D,如果说保函表明交单应采用纸质形式,并以特定的方式交付,但是并没有明确其他的交付方式,交单人使用其他的交付方式也应该是有效的,只要是你所交付的单据是在本行A款提到的时间和地点收到。

我们说如果说受益人可能是会专人快递或者是用大象来交易给你,这个你不用管,你只要是及时的或者是以正确的交易单据的格式在正确的地点提交就可以了,你是怎么传递的,这个方式并不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可以完成其他的交易方式,只要是你所提交的票据是准时到达的。所有的这些银行都要注意到十四条款中的E这一项,这个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对反担保的保函是很重要的。

如果说保函没有表明交单是采用质纸的还是电子的形式,我们就采用纸质的形式。如果你的反担保函当中没有明确的表明我交单是采用什么形式,就自动认为是采取纸质形式,请大家注意这一点。或者是你是选择用哪种方式,或者是你在你的保函当中来注明说纸质也是允许的,这个都要在保函当中明确表明。

F当中我们看到每次交单都应该指出比如说保函的编号,而且你注意到这里是必须要有保函编号的,因为可能你一年当中会有十个保函开立出来,但是如果你没有明确编号的话,你就没有办法去进行管理,你要在你保函的文字中注意到这一点。比如说你要参见保函编号,要把具体的编号放进去。如果没有编号的话,我们的20条当中规定了审单时间就该事项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我就再次提醒大家了,我们银行作为担保人,在出立保函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你到底是如何用什么语言,这个要注意了。

第十五条,这个是原来458版本中的20条,很多人还是很长时间都是遵循458的规则,很多人讨论说其实458当中第20条是很大的障碍,对于我们市场是不可接受的,必须要修改,必须要删除,很多银行都是不理会第20条的。当我们在起草新的URDG的时候,我们就在想说应该怎么来编撰这一个条款呢?我们要去看这个市场上的实物即便是没有URDG的时候,是怎么来平衡各方的利益的呢?我们把这些情况都考虑进去了。我们在讨论当中,在我们起草过程当中是竭尽我们的能力去确保各方的利益去得到平衡。

我们大家猜测一下有多少国家委员会是反对这个条款的,一共有三个。这三个当中是反对,反对当中这两个是需要修改文字,有一个是修改条款的。大家发现经过18年的努力,我们真正的提出和起草了适宜市场需求,也是能够广为接受的条款。比如说B,我们是看到了反担保合同的索赔,在其开立的保函或者是反担保函项下收到了,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当中作出,或者是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赔偿的单据中去作出。

再有一个,我们看到违约的情况,保函项下的索赔,应该由保函所指明的单据所支持,并且附一份受益人声明,这个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是一份单独签署的,或者就是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很显然,不可能是在保函开立之前就做这个索赔的,这个是不可能的。

第十六条,索赔书担保人应该在第一时间将任何索赔或者是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也是在第一时间对任何索赔或者是作为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请求通知给指示方。这是一个必须的,我们担保人必须毫不延迟的做这个通知,任何索赔或者是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都会毫不延迟的进行通知,这个是一个必须项,这是一个必须得,而且并不是付款的条件,你要通知,但是并不是要作为一个付款的条件,这个也是大家要注意的。

十七条,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你在保函当中,你可能很少看到保函当中会出现部分索赔或者是多次索赔的情况,你偶尔还是会看到这种情况的。可以提交一次以上的索赔或者是多次索赔,你可以用禁止多次索赔的用语或者是类似的表述,如果你用了这种话,就表示说只能就可用的部分或者是部分金额索赔一次。如果保函约定只能进行一次索赔,而该索赔被拒绝了,可以在保函失效当日或者是之前进行再次索赔,这个是可能的。如果说这个索赔是一个不相符的索赔,有几种情况呢?首先就是这个索赔超过了保函项项下所用的金额,这个很重要,比如说这个保函是100的,你要做20的,不仅仅是20超过了保函的金额,而且是整个保函都要做检查,都要做审查。如果说你的保函是100,你的索赔也是要100,但是只现时达到了75,最后这个单据也要被审核。如果你的索赔是100,索赔是100,但是其他的票据,比如说你的发票的传真是显示说只达到了20,你的金额也只能是20。我们发现很多时候保函并没有涵概整个合同的全部的条款,大家在这里看到三块,首先是你是要索赔,然后是其他一些支持的票据,再有就是你要看到其他的文件或者是票据来源表明你的索赔是超出了索赔的金额。

如果进行重新计算,你只要把这个数据列表显示的表示出来就可以了。另外保函对手续还有其他类似要求的,应该被视为担保人已满足。我看一下第20条是索赔审核时间的问题,大家还记得老的版本ODG交单日期,会允许你们进行很长时间的很费时的讨论周期,在目前的情况下,担保人应该从交单异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该索赔,并且确认该索赔是否相符,这个时间太长双方的成本就无法承担,最后他们就要诉诸法庭进行仲裁,得到最终仲裁结果以后才能有相关的索赔的执行。目前对时间有一个严格的要求,就是五日之内要有相关索赔确定,如果提交索赔时表明以后的补充提出单据可以等到之后进行相关的审核,这个时间也是延长的。实际上原来是有20-50天,现在只有5天的时间。我看到前面一些条款,一旦看到担保人所确认索赔是相符的,就应该马上付款。

当所有条件达到了以后就必须付款,这是B所要求的。C说到付款应该开立担保人所在地点进行这样一种付款动作。另外还有21条付款的货币。这也是在ICC当中第一次引入的一个说明,针对货币的要求。对货币的要求担保人应该按照保函货币进行佩付,这也是通常打交道的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对于付款日,根据当地货币法规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该以货币付款地进行付款,这种情况下也是不违约的。这两种情况都有所限制,因为在付款当地的司法管辖权限范围内ODG不能和当地法规进行冲突,这种对反担保函情况下具有约束力,反担保人可以选择以该付款的货币或者保函中指明的货币获得偿付,这种情况下都是在ODG所能控制之外的。这里所提到的内容,在当地的法律法规下用保函中货币付款是非法的,这种情况下也是使货币付款的指示方或者反担保人具有约束力。除此之外根据下面这款规定付款地的付款和重复时,应该以付日汇率进行对付,如果担保人未在应付日可以按照应付日或者实际付款日汇率进行比照付款。

这个也是非常创新的一个概念,以前我们没有特别重视这方面的价值,但是现在因为我们不可测因素太多了,我们就要这样进行完善。

第二十二条相符索赔文件,这也是在银行委员会之间创建相关条款的时候形成比较激烈的一点,这里谈到担保人应该将相符索赔书传递给指示方,这里面提到是一个单据的副本,而不是原始版本。为什么呢?如果你这里有一个法庭的决策仲裁进行过程中,这个担保人将会被起诉,所以说有可能马上要求出具索赔单来进行赔付,他不可能带着原始单据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提供单据的副本了。

如果反担保人和指示方不应该在此过程中制止付款或者偿付行为,在此强调应将相关索赔文件的副本传递,而不是文件的原本传递。但是在某一种情况下如果这个担保方没有正确或者说没有按要求来传递文件副本,他就要承担响应的责任,这是他的职责,因为指示方不可能来确保单据传递的正确性和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实际上比每一方讨论的环境都要大很多,在目前的时候这些惯例中你们实际上不用单独考虑这样的问题,你一定要花时间跟其他团体或者其他的公司进行谈判,所以说我们这里你们不用担心,这里面设置了30日的终止付款期,也就是说当一项相符所赔中作为转期请求时,有权在收到索赔第二日起不超过30日进行终止付款。也就是说这个可以终止或者暂停,当这种终止之后可以提出一项相符包括作为替代的转期请求。

最大的终止付款日期期间是30日,这是按照日历,公历来算的,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该将保函付款时间通知指示方或者应该少于具体日期四天以内将反担保项下终止付款或者反担保函下任何终止付款通知指示方,一般会在20日内,这样减去四个日历日,这是16个日历日进行终止付款动作。所以说这种情况应该是一种强制的过程,如果这不是强制的过程,这种终止付款期将不可预见。

担保人一旦决定将这个付款行为终止或者暂停以后,就必须向指示方通知事宜。如果索赔中请求展期其他或者其他展期期间不满足,这应对相符索赔付款,这两个里面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就行,一个是在期限内终止付款,你获得其他展期期间满足,这样索赔就会撤回或者这个展期期间未获满足,就应该对索赔直接付款,而不能考虑展期的问题,这就是二选一的问题。

即使得到这个展期,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可以拒绝展期应当付款,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该将其在第一款项下进行展期或者付款决定,毫无延迟通知指示方,这种决策必须是担保方来作出的,举一个例子,你们已经进行相关的谈判,我要对我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之后,你们要求提供12年的财务展望报告,我这个职位没有办法提供相关的信息,我没有办法来延展相关索赔请求。

最后一条,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对根据本条终止付款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任何一方严格遵循了这一条,我想担保人和反担保人都不用承担相关的责任了。在以前总会有这样那样的争执出现,受益人和申请人往往会对终止付款的条件和日期有这样那样的争执,通过这个条款我相信大家就没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了。

第二十四条不相符索赔放弃的通知,很多人问关于这一条内容,很多人没有必要存在,因为指示方永远不会不符点放弃通知,这也是事实存在的情况,我看到过很多这样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方无论指示方能不能够同意,他们都无法得到相关的信息。把这些实际的例子考虑在内,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免责不断的得到延展。反担保人确定反担保项索赔不符合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索赔,这是目前发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在这里二十四条有很多类型的业务来进展,他们可能不能自己成对,这种情况下条款的A和B就规定都不延长20条规定,指示方对不符点放弃,并不以为这反担保人有义务放弃不符点。实际上这是确定一定索赔不是相符索赔时可以拒绝索赔的权利,这要么自行决定联系指示方,要么就是反担保函情况下反担保人放弃不符点。所以说担保人拒付时候应就所项发出通知,而且要提供足够款项数字的说明,无论是A和B都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必须来放弃不符点,但是可以自行联系指示方或者说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担保人提交本条款通知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退还给交单人,如果反担保人确定赔款与索赔不相符的时候就会来检查相关的单据,他会来陈列所有的差异列表。可以在任何时候将这种纸质单据调换给交单人,在适当的任何方式处置有关电子记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担保人没有正确的来做这些事情,比如说没有正确的列出相关的单据差异,他就不可以拒绝支付相关的索赔要求。该通知应该包含两点,这些都是要求担保人所陈列出来的。这样的要求陈列出来以后通知应该发出。

来看一下第二十五条亿,谈到减额和中止,我们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减少,比如说保函项下已经支付金额,或者根据第十三条减少的金额,或者说受益人签署的部分接触了保函责任的文件所表明的金额。这里看到部分的解除保函责任文件的金额,这是很重要的。在我们看B这一条,谈到无论保函文件是否退还给担保人,这种情况下中止,什么情况下失效或者没有可付金额,或者文件提交给担保人,这里不管说是从受益人这边还是从申请人这边所收集来的单据,这里在市场实物当中对于保函原件退还操作上有一些错误。比如说受益人已经丢失了保函,有一些人可能拣到这个保函就交给担保人,这样银行是很高兴的,这个情况当然是皆大欢喜的情况。但是有一些时候,有一些人是从受益人这边盗窃走了保函或者说他们是在厕所里看到了保函,如果说被申请人拣到了交给银行申请撤销没有问题,我们在欧洲的时候看到申请人拿到了保函的原件,但是受益人始终都没有收到原件,几周之后申请人就把保函的原件交换给银行做撤销,在几周或者几个月以后受益人依然还说我没有收到原件,这时候银行说对不起你已经把保函退还给我们了,你这个保函已经失效了。我们看到欧洲有好几种保函欺诈的情况,我们就决定说,根据我们的经验修改URDG的时候,我们根据单一文件的退还是不能够做中止的。如果你在失效之前要放单,你的单据受益人必须要做一份声明,这个很短,虽然很短但是也需要表明我不需要这份保函了,我已经中止这个保函了,不管你用什么语言,你要表明受益人要向担保人明确表明我保函到期了,我不需要继续有效了。

C项。这也是我们保函业务当中创新的条款,如果说我们这个保函和反担保函没有规定失效日和失效事件,这就是开立之日起三年之内失效,我遵循了联合国独立保函规则当中一个条款。在这个条款当中说六年之后自动失效了,我们的银行委员会当中考虑到了这个要求,也认为用三年比较合适,因为很多的国家认为合法的效率是三年,这是比较好的。但是在这个情况下必须是有一个前提的,也就是说保函或者反担保函没有规定失效日和失效事件,这个情况下认定三年之后终止。

D项,但是经常大家看到讨论如果保函的失效日是在非营业日的时候失效,有的时候你的保函的期限非常的长,大家并不知道,比如说2017年6月30日是不是银行的营业日,这个时候你就要有一个响应的对策。我们看到有一些司法体系当中是会在失效日前一天往前提一天或者顺延一天作为失效日,在我们URDG758当中要平衡不同辖区的,我们指出保函失效日不是营业日,这就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这就避免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不同或者做法的不同了。保函由于B项终止了,担保人应该将情况通知给指示方或者反担保方,反担保人也应该将该情况不延迟通知给指示方。

提问:不可抗力。我们都认为这个条款当中意愿是非常强的,而且我们用三天的时间专门来谈这个不可抗力,曾经六次要放弃,有的时候像SUB不谈到它,但是他要求我们一定来工作,一定要要把这一点包含当中,我们不可抗力真的很重要。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我们有不同的做法,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方法,ICC所遵循的方法不可抗力,在之前我们采用另外一个方法,要看不可抗力会持续多久然后在看不可抗力终止的时候看影响到付款的情况,应该怎么样来处理。从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在起草758的时候有一点很清楚,我们不想遵循ICC的方法,也就是说要完全忽视受益人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时候受到的影响。很多的法规都谈到了敞口保函,我们从一开始就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想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但是想落实到文字上真的非常的难,我们尽了努力,我们的市场实物能够认可这样的文字。大家对于对这个问题有看法也希望给我们提出来。这个不可抗力是什么呢?天灾、暴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者其他任何事我们无法控制的,在德国里面如果把文字翻译到德文当中,天灾就没有办法很好的翻译了。如果你翻译到德文里面会发现是这样说的,说不可抗力就是不可抗力,你还会看到在英文当中很多的时候是很精确的,但是你翻译到其他的语言当中,这个精确性就没有办法保存了。我看到中文的版本,这是首先完成翻译的版本,大家作为中文的读者来说应该很幸运了,可以知道不可抗力在中文里面到底解释成什么,刚才已经说了天灾、暴动、暴乱,恐怖主义行为以及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然后做一个决定,有六个情况,这是不可抗力的情况,这三个是保函的情况,另外三个是反担保函的情况,所有的这些情况都试图去找应对情况,有一些情况受益人怎么样应对,有一些时候可能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应该怎么样应对,我们在这里平衡各方的利益通过各方承担不可抗力的影响的情况。

比如说我们看第一个情况,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付款不能履行,这个保函失效有这样几个情况。保函及反担保函均因本失效起展30个日历日,这应立即通知指示方,反担保人也应同样的来通知我们的指示方。

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交单,但尚未审核的,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时间的计算应予以终止,直至担保人恢复了营业。

担保项下相符索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提交了,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没有办法进行付款了,这个不可抗力结束后应该予以付款,即使说保函已经失效了,在这个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在不可抗力结束之后三十个日历日之内提交索赔。我们看到这三种情况在你交单之前,在交单和付款之间或者说在交单和付款之间涉及到保函失效的情况,我们列出了这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会有什么样的应对方式,我们都以文字形式陈述出来了。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反担保函项下的交单或是付款无法履行的时候,而且此期间反担保函失效我们有几种情况,反担保人通知担保人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展期30个日历日,同时应将展期情况通知给指示方。

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交单了,但是还没有审核,第20条规定审核时间的计算应该予以终止,直至反担保人恢复营业。

反担保函项下相符索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提交了,但由于不可抗力尚未付款,在不可抗力结束之后应予以付款,这里面谈到反担保函情况也是有三个情况,三个情况以及三个解决方案。

我们看到本条规定的任何展期终止或者付款均对指示方有约束力的,另外我们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对于不可抗力的后果也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这个条款是比较困难的,我也知道大家需要多读几遍,真正静下心来看一看才能够了解这个条款什么意思,这个本质希望寻找到不可抗力发生的时候,这个保函的相关各方利益如何来平衡,这是我们来做这一条款的意义所在。

我想说其他的相关的国际条款或者说规则并没有像我们这样做,这是为什么说需要大家很多时间来学习,我们有问题可以提问。

提问:我是来自印度ING的,不可抗力这个条款是没有谈到受益人预见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这是从设计上来讲的是吗?所以仅仅是谈到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对吗?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是的,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就做的过了一点。

提问:有一些条款谈到说受益人要退回声明,这是我们明确要求的,你怎么样来做这个验证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你的索赔如果是假的或者是伪造的,这里面有一个标准,担保人如何应对受益人声明,这在新版当中没有谈到的。

我们继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会看到免责的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和我们UCP当中免责条款是类似的,术语也是类似的。比如说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比如说担保人不予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列举在这个底下了,这很多都是从UCP当中摘过来的。

第二十八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还有第二十九条关于其他方面服务的免责。第三十条是免责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有关外国法律和惯例补偿,指示方或者反担保函情况应该就外国法律加以一切责任对担保人进行补偿,包括外国法律取代保函和反担保函情况,本担保人应依据本条款以后应该对反担保人予以补偿。这个可能由于外国法律加的一些责任。

费用的承担,URDG458对这个并没有很严格的要求,我们也看到有一些讨论,如何来面对费用,尤其是面对受益人要付费,如果受益人不承担这个费用,担保人工作很难进行,这些都是有一些讨论的,我们在这里就谈到了费用的承担。比如说指示其他方在本规则下提供服务的一方,有责任承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保函表明费用由受益人负担,但是未能收取,这指示方有责任支付。担保人或者任何通知方不得要求对保函通知方收到费用为条件。

第三十三条保函的转让和款项的让渡,这里面是第一次谈到了保函的转让。我们在458当中要包含保函转让不是我们的初衷,但是在后来讨论当中发现包含这一项保函的转让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起草小组当中就听从了这样的需求,来谈到保函的转让到底应该怎么做,也包括款项的让渡应该怎么样做。在保函当中特别表明可转让,可转让才可以转让,在此情况下保函可以就转让全部金额多次转让,反担保函是不可转让的。

B项提出说即使保函特别声明可转让的,保函开立之后担保人没有义务必须执行转让保函的要求,除非是按担保人明确同意的范围或者方式进行的转让。尽管担保人提到说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有一些情况下还是拒绝转让需求的。我们看到可转让保函可以根据转让让请求使向新授让人承担义务的保函。

实际上在第二条看到类似的描述,实际上第二条更多的关注术语上的问题,我们在33条上可以发现具体的一些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的相关要求。实际上对一些规则的转让包括截止转让日和转让人和转让担保人达成一致的保函修改书,这方面的一些内容已经包含ABCD款条件了,可转让保函表明授让人获得转让人在基础项目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转让。在被转让保函项下索赔书以及任何支持声明应该让授让人签署,除非保函另有约定,在其他单据上可以用授让人签字,否则必须由授让人自己本人签署。即使保函特别声明可转让的,包含开立之后没有义务转让,这个费用也是由转让方全额提供的。

在保函声明转让过程中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有两条,一项是可转让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保函项下可能有权或者可能将要有权获得任何款项让渡给他人,这里面要求对ABD这三项不能做任何的改变。在转让的过程中只有在转让人向担保人提供签署声明,表明自己已经获得转让人基础关系权利和义务情况下才能被转让。在这个时期的市场情况下我们就能够具体按照这些条款来进行操作,还有34条是进行相关适用法律,另外关于除非反担保函另有约定。无论是保函规定,还是反担保函的规定,反担保函的任何争议都应该由反担保人开立任何机构,由管辖权进行管辖。

我们把35条的UDG都过了一遍,这只是我们在这几年中花的非常大心思完成的一小步而已,这也需要大家的支持,没有大家的支持也是不可能完成的。现在有七个委员会,我们可以看到能够迎合未来市场变化和国际保函的成功实施,我们还有很大的一些内容或者是说空间可以提升。我们看看还有一些什么问题?

提问:我来自加拿大,我国想问一下和UCB和URDG的关系,谈到工具是指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地区,这样的定义是不是因为在我们给URDG相关条款做适用范围限定的时候有这样的要求。在我们中国,你知道香港是一个特别的例子,是一国两制,中国国土的一部分,这个情况有一点像苏格兰在大不列颠共和国中所适用的定义。我们确实是一个国家,但是却是不同的法律管辖体制,我希望能够听到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来自ICC的一些官方陈述,谢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我向你保证以下的言论是我的个人言论。其实这很难去界定,像中国和香港行政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像你讨论英国、大不列颠国、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的关系,我还是不谈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的关系,这太复杂了。比如说像美国,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我们确实有这样的需求,把不同的国家的分支机构考虑在内,如果苏格兰和英格兰从ICC这个角度来看是属于不同的国家,这个问题就会变得非常有趣,但是实际上我现在没有办法向你阐述这个差异性。

提问:很多人抱怨说咨询委员会往往会混淆这种事情,因为我在中国做这件事情,你知道台湾也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法律体制和中国完全不同。我们在做生意的时候,台湾都会被认为是另外一个国家,这个东西实际上就是我们每天在做生意时候碰到的一些政治上的问题。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这个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方面该考量的问题了。

提问:我来自北京科技大学,我们认为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从司法管辖权来看,它虽然属于一个国家,但是确实是具有不同的司法权限。我的这个问题是我们看第九条一些有关申请人的事情,未执行的申请的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担保方,作为指令方应该怎么样来执行撤销通知呢?是不是说申请人就失去了这个机会呢?简而言之说,你应该毫不延迟的通知指令方,取消开立保函的动作,对于银行来说,银行要很小心,因为这是他们很明显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是不是这样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我想我个人是非常同意你在银行这个角色上的表述的。

提问: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无论是强制性还是顺从性。如果我给我中国银行界的朋友一个建议的话,我会说这是你们的责任和义务。你们应该有这方面的责任感。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第14条交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过程、流程问题的约束,在交单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保函条款增加的现象,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不能理解这种合理性,你能不能给我们解释一下?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如果保函没有表明交单是采用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为什么这里要求用纸质形式交单呢?我们还要结合其他的条款进行综合考虑,但是如果我这里要给你解释的话,可能要花很多很多的时间。因为我们是基于之前的规则来做的,所以说其实我们这个还是有一点落后了,我们得承认这个问题。现在有一个非常紧急的问题,如果目前没有问题的话,我请大家先进行一个茶歇,谢谢大家的时间。

主持人 周学海:我们安排15分钟的茶歇时间,请大家15分钟后回到会场,我们下一个环节是嘉宾讨论。

我们现在嘉宾讨论就开始了,我介绍一下参加嘉宾讨论的各位嘉宾,他们分别是:URDG758起草组成员法里德·塔兹比;安德莉亚·霍普特曼;Soh Chee Seng;周红军;金赛波。让我们以掌声欢迎各位嘉宾进行讨论,下面我就把话筒交给各位嘉宾。

法里德·塔兹比:大家好!我们的专家们在起草的方面非常的细致,而且非常投入,我们在此表示感谢。我的名字法里德·塔兹比,我是伊朗的成员。我们给出的建议是我们有一些还需要更加开放的进行讨论,有一些是URDG758的范畴下,有一些是在UCP的范畴下界定的。首先我想是整个专家组的民主决定,你们同意这样的安排吗?谁先问第一个问题呢?在茶歇的时候我意识到有很多问题,我相信你们是有问题的,我们先从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女士开始。我想这是一个好机会,如果你们有问题的话请举手。

提问:大家好,我是刚才的那位提问者,非常感谢又给我一次提问的机会。当你在做URDG草案起草的时候,在今年7月1号URDG758将会生效实行,那个时候人们可能会比较有担心,比较有顾虑,他们不大会主动的去选择URDG758作为他们的保函协议适用规则,我认为所有的这些规则都是合法的,即使我们有新的加入了,您能不能对此澄清一下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这是ICC的政策,不是去取消现在即有的一些政策和规则。这个不像图书馆,这本书已经售清了,但是这个法律法规对ICC原有规则不会因为新的URDG758发布而取消,他们是有共生的状态。在这里我想补充一点,实际上URDG不是在ICC的平台上发布的,实际上这个URDG我们注意到并没有被ICC官方宣布取消,只是在新的出版物上不再包含在里面,并没有显示通过ICC的官方来声明放弃。

提问:也就是说URDG仍然可以使用对不对?可以部分的使用对吗?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对,没有错。

提问:如果你想用458,仍然可以使用对不对?我问你这个问题我是知道的,在2010年7月1号以后,UCP和URDG758都将启动,这里的问题是不是可以接受或者是说URDG758将会跟原来的458进行捆绑?因为URDG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如果让我现在评判的话,你如果适用URDG758的话,在你的索赔的保函的过程中,即使这个ICC现在还没有生效,但是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我想你应该适用于URDG758的。因为URDG758实际上并非一个法律强制机构,要求人们去接受或者是怎么样,是一个双方意愿的合同。

法里德·塔兹比:你们要考虑到URDG758契约的自然属性,无论你们加入了一些什么样的附加条件,ICC的相关规则,比如说2010年新颁布的标准,从法律方面来讲,必须要考虑契约的属性,而且双方都认为说这是一种自然的事情。

提问:没错,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也是这样理解的,这里我就不花太多的时间了。

法里德·塔兹比:是不是还有其他的问题。

提问:我有其他的问题,但是我想把时间交给其他人。

法里德·塔兹比:好的,这边这位女士。

提问:我是台湾来的,讲到条款十三,我想给你举一个实例,条款B中我们看到是保函金额的变动,您可以不可以给我们一个实例来解释一下十三条的B,就是如果保函中没有规定该单据,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或者是保函中指明的指数可以确定该事件发生之时。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在这里我们是讲到如果这里是需要预付款的话,我们的担保人要根据他自己的自身记录来确定这个事件已经发生了。

提问:保函金额的变动是不是有可能会超过保函的定额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有可能是这种情况的,比如说预付款是一步一步来的,每一次有部分金额重复的时候,预付款的保函金额就会自动的增加。

法里德·塔兹比:这里会有一个情况,因为修改而超过了保函金额。

提问:这里没有什么条款是提高或者是减少保函金额对于未来的增加或者是减少,所以你这里固定的保函金额是不是有可能索赔可能会超过保函金额,因为我这里考虑到的一个情况就是说保函金额的变动可能是由于汇率的变化或者是利息的变动,那么我们这里是三条,是谈到了保函可以约定在特定时期或者是发生特定事件时,保函金额根据保函有关条款减少或者是增加,只有在下列情况的时候事件才视为已经发生。也就是说只有是在下列情况的特定情况才会发生。

法里德·塔兹比:这位女士提到了审单的问题了,如果说索赔和保函的金额是相同,你是不是想问这个问题呢?

提问:不是,不是的。

法里德·塔兹比:好的,谢谢,你不是问到这个问题,我们就先不讨论了,谢谢。

Soh Chee Seng:大家如果想用中文来发言的话,也可以用中文发言,不一定非得要用英文发言。

提问:下一个问题是一个比较技术性的问题,我也注意到说你有一个专门的定义,在条款二这一块,你把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是专门的放在了后面一个条款,为什么你把这个分开来呢?为什么用33条款,33条款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为什么不放在第二条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我在我的发言当中提到了第二条的定义是指说在所有的条款当中都会用到这个定义,所以你看到了说条款二谈到了更加共性的术语。

提问: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比较简单的问题,另外一个是比较技术性的问题。首先谢谢你们不远万里来到我们北京,参加我们中国国际商会,在稍候的香港马会俱乐部欢迎你们参加我们的晚宴,我忘了我要问什么了,我稍候再跟你们聊。

法里德·塔兹比:你是不是想把这个问题问的更刁钻一点呢?

提问:我听到了很多传闻,有一些人会说在URDG是一个混合版的,有人问我说是不是可以有一个直接的支付呢?虽然说URDG和UCP是比较像的,你觉得直接保函这一块是有一个什么具体的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URDG758没有提到,或者是说不是以混合为意图来起草的,所以说要去纠正我们做新的URDG起草的时候,我们要看到所有的,现有的市场上的规则,像SP980,还有联合国的相关的规则,还有UCP,我们也看了老版的458,我们把市场上有的规则都看到了。讲到直接的保函,我们应该清楚的一点就是说这个保函是一个安全性的工具,直接保函像是直接的信用证也都看作是一个安全性的工具,正确工具。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我们都明确的话,你当然可以用,如果从我们的角度来讲,我们不是直接偿付的工具,我是觉得应该更多的不应该交给保函来做,这是市场上实物的一个行为。

提问:我觉得要来推进URDG,应该要把直接偿付的保函加进来。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对于这个我暂不回答。

Soh Chee Seng:很多的国家的直接保函都没有直接的工具,你要问我个人的意见我会把它看作是另外一回事了。

提问:我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相辅索赔,你觉得这个定义是不是在我们新的URDG引进的定义,你用其他的语言回答一下这个新的区别。就是相辅交单和相辅索赔之间的不同?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相辅交单包含着所有的单据,这个是在保函的整个生命周期当中所提交的单据,包括失效日,失效期,所以这两个并不是互相包含的,就是说相辅交单包含着所有的相辅索赔,但是相辅索赔并不是包含着所有的相辅交单的。谢谢。

提问:从我们法律的角度来讲,我问到了很多问题,我知道你们是来自欧洲,也有来自伊朗的,还包括来自其他的国家的嘉宾们,当你在起草的时候,从我的角度来讲,他们是同样的事情,只是名字是不一样而已。你可以不可以区分一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之间是什么不同呢?他们之间真正最主要的不同是什么呢?我觉得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很多人都问我,很多的中国银行家都问我说这两个是不同的,因为在中国的教科书上写的是不一样的,但是我的角度来讲,他们真的是一样的,仅仅只是名字不一样,很可能是对美国人来讲,他们没有备用信用证,对欧洲人来讲他们用保函,我觉得只是名字的不同,对于亚洲的银行家来说,他们和美国人打交道就用备用信用证,跟欧洲人打交道就用保函。我想问一下,这里有一个保函的市场,这里确实是有这个需要的,我们市场上有很多的需要,从欧洲市场的角度来讲,这里的不动到底在哪里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从内容来讲,作为证券工具,信用证和保函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基础交易项下的付款和责任、义务,我也知道在美国他们用备用信用证是更加广泛适用的,在欧洲更多是使用保函这个名字,这个表格的格式不一样,备用信用证很显然格式更加和信用证相一致,而对于保函来说,选词造句和整个的格式更加符合保函的要求。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从法律的性质来讲都是一样的,都是票据化为特点的,对吗?

法里德·塔兹比:从契约性和票据化的角度来讲这两者都是一样的,另外他们也都是一个安全性的工具,或者是说是一个正确性的工具。

提问:我一直很想确认一点,就是从法律来讲他们是一样的对吗?

法里德·塔兹比:对的。

金赛波:从法律实物来讲,尤其是从诉讼角度来讲是很严肃的一个问题,你手头上有这样一个案子的时候,在你作出法律的裁决或者是裁判的时候,你是需要去做区分的,我们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是有这类的问题,就是LC法规仅适用于信用证,LC法规没有提到说这些法规是否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案例。我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个报告,在我们法庭日报的杂志上刊登了,是说我们的中国的LC法规没有做出一个很明确的立场,到底是否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有一些法官据我所知他们就说一个备用信用证是处于备用的目的,是处于安全的考虑。如果一个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安全工具来对待的话,那么我们的这些相关的法律也都应该成为我们的安全法规,而不是LC。如果说它仅是作为LC的话,那么LC的法规应该适用。据我所知,到目前来讲,作为我们法庭来说,我们做听众,做判决的时候,据我了解是这样子的。

几年前有一个案子是叫安全保险争议,之后是诉讼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里,我们当时就发现政策的这些法单是属于保险的,但是这个保险的目的是在于安全,所以他们就发现这个就很难办了。我们用证券法,还是用这个保险法。这个案件最后到了最高法院这里,主持这一场审判的法官就认为这个应该是属于证券法管辖范围内的,最后我们是适用了证券法来做这个判决的。如果我们今天有另外一个案子的话,比如说是见索即付的保函诉讼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里,那么我们有十个这样的案子,如果说这些案子是要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话,对这些见索保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证券交易来对待,或者是从属的证券交易。你要看到底我们要适用哪套法。

提问:我是中国银行的徐静,我有一个问题提给专家。我们新的URDG当中,对于票据的定义提到了电子形式也包含进去了,在新的URDG法规当中,电子形式也是要由人来提交,我也提到说对于人的定义,我的这个问题就是说你是否是想说具体的是指地址还是说某个人的姓名,不管是在保函还是在反单保函当中,因为在银行来讲,我们实际上更多的是要看这些实务性的问题。我们注意到电子形式,谈到说电子形式的时候是这样解读的,是说收到或者是说被收到,收到的意思是说电子形式的单据进入到我的信息系统,那么这个被收到就意味着我们收到,这里面用的是系统,而不是人。这里就是想了解一下我们专家对这个是怎么看的呢?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你要两者都看,不仅仅是看到这个单据,如果你看是电子交单定义的话还不够,要两个结合起来看。你谈到电子验证和电子签名,但是在我们的实务当中,如果你没有点明是谁,你要把这些单据提交给谁,假设说我们受益人是发了电子邮件,把PDF的单据交给了银行中的某一个人,但是这个人并不是负责处理保函业务的,那么这个情况下你怎么办呢?并没有在我们保函当中明说到底给谁。这个其实不是电子交单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文件并没有寄给银行当中的某一个人,或者是银行中保函部门的某一个人,所以说对我来说不是电子交单的问题。我知道很多银行,有一些银行是有一个通用的邮箱,并不是某一个人专门的邮箱,所以说应该是受益人自己努力,下功夫去找说我应该把这个东西发给谁。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没有考虑到这么细节的地方,而且对受益人来说也要找到怎么来发送邮件,到底是书面送还是电子来送。所以说这里面提到的电子形式并不是电子交单,只是电子形式的交单。

提问:你讲乐观我没有很明白,就是说这个单据的形式应该是电子形式,并不是像URDG中提到的电子交单是吗?

法里德·塔兹比:我的观点就是说在你的定义当中提到了签字或者是无签字的电子形式,但是讲到电子形式,你说是指URDG定义当中的?你这里谈到了电子形式并不是在EUCP当中提到的。

Soh Chee Seng:你不应该把两个规则当中这样穿插的来看,你要看到C这一项,当你谈到说交单必须是要以电子形式两交,那么这里我们在指南当中其实是有提到的,就是在你的保函当中要明确形式是什么,是以电子形式交?邮箱是多少?在这里你要看到一个保函或者是说担保人是许可电子交单的,应该是担保人的失责,担保人要明确说什么格式来提交,我觉得你这里的电子形式并不是指一定是要邮箱,在你的保函当中,你也要去点明我是你发到哪一个邮箱去的。担保人这边要负担起这个责任,把这个邮箱地址写明白,这样让我们的受益人才能明白到底发到哪里去。

提问:你好,我是来自印第安的,我想谈一下附录的部分。在这里是需要在格式当中提到指示方的名字,你有一个申请人,有申请指示方,这个申请人和指示方可能是同一人或者是不同一人。在我们的见索即付保函的格式当中,你是否要提到名字呢?

法里德·塔兹比:只要是申请人的名字就对,因为保函是要以申请人的名字来开立的。谢谢。

提问:谢谢!我是中国银行的,我想谈一下33,在这个条款当中有一个条件,即使保函特别声明是可转让的,但是保函开立以后,担保人没有义务必须执行转让的要求,我的问题是在这个条件之下,你的授让人和转让人我们是不是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比如说改变名字,在这个保函上的受益人的名字更改,转让保函还是说是把受益人的名字改变,哪种方式你觉得更好呢?

法里德·塔兹比:我和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听懂了你的问题,首先要看这个授让人是不是基础合同中的一部分,我们看到这个保函是基于基础交易关系的,如果说从某个程度上来讲,这个新的受益人或者是授让人并不是属于我们基础关系当中或者是我们主合同基础交易当中,你就没法这么做。这个就是需要一个很大的工程来做。如果是我们这个项目中的一部分,主要的现受益人只是要转让一部分的保函额,是部分的金额或者是某一些关系的转让。所以说,这个情况下,保函是可以转让给新受益人的,但是对其他情况,我们其实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来确定说应该怎么来做。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我们这里并不是鼓励转让,因为这个转让必须是要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而且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要很谨慎,应该是非常严格的一个法规要求,一定要确保是这个基础关系下的转让。

提问:我想说一下我的想法,我觉得好象有一些迷惑了,就是这个十四,刚才有一条讲到了交单,如果是在保函当中没有表明交单是采用什么形式,就应该用纸质形式来交单。对担保人来说没有什么可选择的,刚才那位女士问到电子形式,用纸质形式来讲可能是这个问题,就是说保函当中如果没有表明是用纸质还是电子的话,担保人没有什么选择,就是用纸质来做。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你可以表明说是用电子形式的,这就是你的选择。

提问:刚才我也是讲了一个我的想法,我问到一个问题,其实我是有意去问这个问题的,其实在场的人都想问到这个问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否有什么不同,所以我要确认法律性质上是一样的。另外我也想澄清一点,我看这个保函,我讲的是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其实我并没有谈到其他的情况。

提问:我想问一个问题,我们会碰到一些问题,有一些要求我们开一个保函,受益人有两个,而且是并列的,我想请教的问题就是第一个这个保函怎么通知,就是通知给哪一个受益人是有效,我在保函里应该怎么规定,因为我保函只会开一个正本,是不是我通知给任何一个受益人都视为通知到了,这是第一个问题。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在我们的保函当中,如何去谈到索赔,如果说任何一个受益人提出的索赔都是有效的,如果我对其中一个受益人进行偿付的时候,是不是应该通知另外一个受益人?是不是在法律上有问题?我想听一下各位专家的意见,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种问题,而且在我们的合同当中这个文字应该怎么写,如何满足受益人的要求。我也理解这个问题是两个受益人,是同一个集团下的姐妹公司,这是一个特殊要求,他们也是合同的联合赞助人,对于出口商是出口这些服务到位于加拿大的一家公司。作为银行来讲,我就想知道我的责任,如果我开立这样一份保函,我的责任是什么?所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来开立,我们担保人的责任应该如何限定呢?

法里德·塔兹比:我了解到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URDG758所考虑的一个问题,我觉得我们要去了解一下律师是怎么想的。目前我能回答到你的就是在同一份保函当中两个受益人应该是属于平等的状态,就好像一个联合账户,就像妻子和丈夫一样,哪一个是第一个,哪一个是第二个呢?这个问题应该是在你的保函的文本中去点明的,这个是要律师的意见了。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要看谁有原本,谁有副本,这个要澄清,还要看如何处理。有两个受益人的情况下,你在起草保函的时候要确保两方都享有索赔的权利呢还是说两个人必须是联合来索赔,我觉得这个是要看你的基础交易的情况。

提问:根据我的理解就是客户的要求是两方任何一方都会提出索赔的申请,如果他们提出要求,第一个索赔可以获得偿付,第二方是不需要同志的,对吗?

Soh Chee Seng:这个要在保函当中详细的标明,如果要让受益人的某一方进行索赔的话,就是刚才我们说的联合账户的话,你首先要知道这个是什么概念。对于你的这个保函合同来讲,你一定要表明说到底是两个必须是联合索赔,还是说其中一个索赔之后,另外一方就自动不需要被通知到,你或许是要通知到第二个所有人,或者是你不需要。从业务的角度来讲,从实务的角度来讲,应该是建议你这么做的。

提问:我是否要在保函当中标明我的付款呢?我是不是要讲明这一点呢?我不需要或者是需要他们同意才去做这个付款?

Soh Chee Seng:我觉得你不需要获得这样的认可,不然的话你会有很多的问题,你需要在你的合同当中明确的说明你要确保你的申请人到底想要什么,这是你需要搞明白的。

法里德·塔兹比:我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刚才有一位教授提到了保函开立的问题了,你的受益人A也好,受益人B也好,比如说受益人A可以提出索赔的申请,受益人B可能就是自动同意了这个索赔,我觉得在你的保函的起草当中,是要去注意这一点的,这样一来才不会混淆了两个受益人不同的角色,在你的起草当中要注意这些细节。

提问:讲到25的条款,我注意到谈到很多的失效或者是说终止期限,这个是不是有影响呢?有一些国家对终止有不同的说法?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强制性的法律永远是要凌驾于我们URDG之上的,当地的法律有相关要求的话,你要以当地法律为主。

提问:我这里想要的问题就是说并没有提到相关的法律,有一些国家有一些期限,这里我不好谈,因为不知道哪些国家的索赔期限是多久,ICC对于这一点是怎么理解的?或者是说我们还是遵循国家法规?

安德莉亚·霍普特曼:你是谈到了索赔期限,并不是谈到了失效日期,你是否确保说当地的索赔期限的强制法律是有提到了索赔期限。

提问:有一些国家对这个有要求,比如说马来西亚提到了说要60天。有一些法规是凌驾于URDG之上的。

Soh Chee Seng:你开立了一个保函,是URDG758适用,同样也适用你当地的法律法规,不管是马来西亚也好,还是其他国家也好,你在你的保函当中可以讲明一点,URDG758和本国法律均适用于我们的保函,这样一来就会避免混淆的地方了。

金赛波:谈到索赔的期限,在中国我们有很多的情况,在辽宁的地方法院,我了解到是有两个东西的,法官会有一些误解,这两个概念定义了,一个是局限,还有一个是安全期限。这两个概念有的时候是不同来源来的。比如说是从属的或者是二级保函来的。我觉得最后的法官的判决可能是有令人误解的地方。我觉得这不是第一例了,法官有误解不是第一例了,但是也不是最后一例了,因为在我们中国的法规之下,安全期限是更重要的一个概念,而它和失效日期之间的关系还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理解的。

法里德·塔兹比:谢谢大家,主办方告诉我,我们不得不暂停讨论了。

主持人:谢谢各位嘉宾,上午的会议到此结束,请各位代表到隔壁的宴会厅去用餐,我们在那里有一个小的宴会。下午的会议两点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