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7日 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

2001年3月17日,新股发行核准制的正式启动,是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中重要一步,将彻底取消原来新股发行中的额度和指标,放开一级市场定价,定价由市场供求决定。

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两份文件从内容到形式都比以往的相关规定有新突破。

首次公开发布的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从程序上改变了过去行政审批制下的发行申报推荐做法。完全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要求,采取了由主承销商推荐材料的方法,加大了承销商的责任。

根据新的规定,申报文件是在主承销商充分尽职调查和对发行人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且对发行申报材料把关的基础上,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出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规定在内容上,则完全按照核准制的要求,体现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念,强调发行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发布的第12号文件共分两个部分,即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文件较过去做法也有较大突破。其中法律意见书要求发行人律师要履行审慎调查职责,就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及发行人设立及持续经营过程中的若干重大法律问题,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前提下明确发表意见,同时要求提供发表意见的依据。在律师发表意见内容上体现了核准制要求,内容较过去大大的丰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