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12月3日讯 中国保监会日前披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存在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三名员工遭受重罚,其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勒令禁入保险业,另外两名员工也分别收到为期五年和三年的禁令。

以下是保监会公告原文:

保监罚〔2010〕35号

当事人:郭强,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11022819621215××××,住址:北京市海淀市恩济里12楼5门302号。

当事人:鲁建科,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身份证号:13013319800606××××,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各南村幸福路9号。

当事人:章汉琴,原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身份证号:34292119850828××××,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胜利镇先进村晓西组11号。

2010年1月至3月,我会北京保监局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北分”)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长安北分存在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时任长安北分副总经理郭强、员工鲁建科与章汉琴三人直接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0年3月12日上午,章汉琴在检查组对其工作电脑进行检查时,强行关闭电脑,离开职场,导致检查中断。检查组遂要求长安北分妥善保存该电脑,在检查结束前不得删除、销毁电脑内的文件和数据。

当日中午,郭强与鲁建科强行砸毁长安北分办公室玻璃门,将上述电脑抢走后,删除了电脑内保存的经营业务档案。

2010年3月13日,郭强删除长安北分职场监控设备内保存的2010年3月12日监控录像记录,销毁了其与鲁建科实施砸抢行为的重要证据。

上述违法行为,有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相关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及公司报告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定,郭强、鲁建科、章汉琴三人作为长安北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上述三名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禁止郭强终身进入保险业;

二、禁止鲁建科五年内进入保险业;

三、禁止章汉琴三年内进入保险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