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北大仓集团董事长隋熙明

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议案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受到了各界广泛的很好的评价,很多长期各界反应强烈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在这次修改中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没有得到修改。现行的这一条规定是: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现行的该条规定在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进行打击和认定的时候必须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而划清该罪界限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才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又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这样的处罚随着对我国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应当说已经明显处罚过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人员由于暴利驱动,特别是多为黑加工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证据难以收集,查清达到立案定罪的五万元很难很难,加之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都是隐蔽方式,查到才承认没有查到不承认即使是百万千万的销售没有充分证据也不能定罪。有时好不容易端掉一个黑窝点违法当事人据不供述难以查清销售货值还要按五万元货值的三倍十五万元作为追诉标准,更加增加了这个罪的立案定罪难度,无法杜绝猖獗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据此建议对该条修改草案如下: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修正议案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