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注册地在深圳市,在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之前,即在2008 年1 月1 日之前,深圳特区的企业原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 号)第八条的规定,2005 年10 月14 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深地税五函【2005】152 号”《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同意公司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 年1 月13 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出具“深地税五获字【2006】580001 号”《获利年度确认通知书》确认深圳市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自2004 年度开始获利,2004 年、200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6 年、2007 年和2008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自2004 年开始享受的上述“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属于深圳市政府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法政策中无明确规定,存在被追缴的风险。2007年度和2008 年度,公司因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分别为164.64 万元和168.68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7.63%和8.87%。

对于公司已享受的上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伟斌承诺:“若在今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相关税务部门追缴以上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将由我个人承担需要补缴的税金、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的5 年内深圳特区的企业将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008 年执行18%的企业所得税率,2009 年按20%的税率执行,2010 年执行22%的税率,2011 年执行24%的税率,2012 年执行25%的税率。

2008 年12 月16 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确认发行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号GR200844200238,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的规定,2009 年3 月25日,公司取得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南减备告字【2009】第(09184)号”《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确认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公司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公司享受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于2011 年到期,自2011年起,若公司无法继续取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按国家统一的所得税过渡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即2011 年执行24%的税率,2012 年起执行25%的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