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的规定,公司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纤维板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2008年、2009年增值税退税比率为100%,2010年增值税退税比率为80%。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占公司净利润比重较大,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或变化、以及税收优惠期满,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