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桂地税函[2007]30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污水处理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桂地税函[2007]36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盟经济园区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桂地税函[2007]361号),公司从事自来水生产销售、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城市污水处理业务,属国家鼓励类产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开发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同时享受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08年、2009年、2010年,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为9%、9%、9%。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公司能否持续享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待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性进行明确,国家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该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仍有待国家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若公司不再享有上述优惠政策,或者上述优惠政策发生不利于公司的变化,将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