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高新企业技术证书的企业可以在三年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公司2008 年12 月25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08 年-2010 年度享受15%的税收优惠;由于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发生变化,经申请后公司于2010 年12 月9 日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10 年-2012 年享受15%企业税收优惠。2008 年至2011 年1-6 月,公司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所导致净利润的增加额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66%、9.05%、12.84%和11.32%。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的政策取消,则可能增加公司的税负,从而给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