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12 月,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844000657),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国税函[2009]203 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2008 年度、2009 年度以及2010年度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 年2 月27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东省2011 年第一批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2]33 号),发行人已于2011 年8 月23 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144000033,有效期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为2011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单位:万元

发行人合并利润总额 9,376.42 6,051.63 949.17

发行人母公司利润总额 9,533.68 6,258.12 1,066.10

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 - 0.08

发行人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8,884.15 5,895.21 719.11

发行人母公司实际税率 15% 15% 15%

按15%税率计算发行人母公司应交所得税额1,332.62 884.28 141.42

项目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全国统一税率 25% 25% 25%

按全国统一税率计算的母公司应交所得税额2,221.04 1,473.80 235.68

母公司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888.42 589.52 94.26

合并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 888.42 589.52 94.26

合并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合并利润总额比例9.47% 9.74% 9.93%

合并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合并净利润比例11.07% 12.99% 11.56%

备注:(1)上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系根据申报财务报表计算得出;(2) 2009 年公司应交所得税额为141.42万元,系根据原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金额填列。此次申报财务报表调减了利润总额,但由于所得税已交,因此未调整应交所得税。

由上表测算可见,除2009 年由于申报财务报表调减原始报表利润总额,但当期所得税已缴纳且无法调整外,公司2010 年和2011 年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当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2.99%和11.07%,报告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司盈利有一定影响。如果国家上调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或公司未来不能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会增加公司的所得税成本,并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所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占其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