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 来源:教科文司

日前,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制度从1997年开始实施,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一系列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内容的变化,原制度难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修订制度成为必然。本次修订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按照“保持原有制度体系框架、适应财政管理改革要求、突出中小学校特点、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进行。修订后,制度分为十三章,共77条。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纳入适用范围,相关幼儿园依照执行;二是修订了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校长负责制;三是完善了预算管理制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决算管理内容;四是强化了收支管理,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和公款私存,严格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五是完善了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六是强化了资产管理,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在建工程”,适度调高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七是细化了财务监督内容和要求;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务活动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提供担保,不提取修购基金,严禁举借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