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强制查环查孕的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黄细花

主送部门:国务院 国家人口计生委

一、案由

身边妇女同胞经常议论的一句话是:做女人真难!因为如果你是一个已婚育的妇女,你就必须放环,必须把一个异物放到自己的身体里,每年还要去B超两次,有些要查四次,不然你的孩子就不能上户口,自己不能迁移户口,不能找工作,居委会或单位天天找你的麻烦,苦不堪言。

上环是指把宫内节育器放入子宫腔内,从而达到避孕目的。上环可能会出现一些副作用:一是出血。放环后短期内少量出血是由于安放避孕环时擦破了子宫内膜,出血一般持续数日,血量不超过月经量,不需作处理。但部分妇女放置避孕环后,会出现月经增多,有的人经期延长,淋漓不净,有的人白带混血,量多,这是由于避孕环刺激子宫内膜引起组织化学改变,产生局部凝血障碍所致。二是酸痛。放环后一部分妇女会出现下腹或腰背部的酸痛不适,这是因为放置于子宫内的避孕环对子宫来说是“异物”,尤其是偏大或位置较低时,子宫为排出这个“异物”产生收缩,引起宫缩痛。三是异常怀孕。节育环只能阻止子宫腔内的正常怀孕,而不能预防子宫外的异常怀孕(即宫外孕),不可避免少数放节育环避孕的妇女发生宫外孕的现象。可见上环对女性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有些地方的计生条例规定,农村妇女生育一胎后,必须上环直到50岁,而且严格规定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取出,还要定期检查。部分妇女由于节育环在体内放置时间太长,跟肉长在一起,即使到了50岁也无法取出,在许多农村地区根本没有人通知那些上环者取环,很多人到60岁都不知道自己应该取环了。

在农村地区,上环、结扎和引流产变成强制,而且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一年查环查孕多则要查四次,少则两次,取环还要计生部门批准。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有许多法律都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特别是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文。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卖淫嫖娼等犯罪行为”。

二、案据

在现实生活中,上环、结扎和引流产变成强制,如“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已生育一孩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首选落实放环措施,并强制办理独生子女证;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一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这个文件用了“必须”、“强制”等词,可以看出是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

在现实生活中,“查环查孕”同样变成强制。例如,2013年2月16日《羊城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有单位将查环查孕与奖金挂钩 员工深受困扰》的报道说:“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的张先生近日向记者透露,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规定,男职工的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每年查环查孕一次;不在公营机构上班,每年要查环查孕四次,不查就停发奖金。” 2012年2月16日华声在线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日前,湖南衡东县发出通知,定期在每年的3至7月和9至12月,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开展对全县所有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49周岁以内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该县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关心已婚育龄妇女身体健康,组织并督促好,对工作不力引起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追责。”2010年3月24日《南方日报》报道:“阳山县45岁的妇女林×娣为图私利,竟冒充顶替31岁计生对象查环查孕,被细心的计生人员识破。3月15日,阳山有关部门依规对冒名顶替者林×娣作出罚款1000元,对被冒名顶替者陈某珍实行落实人流的处理。”

从本质上来说,查环查孕属于“搜查公民身体”的一种类型。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搜查公民身体?计生部门是否有权对育龄妇女强制查环查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显然,查环查孕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

三、建议

国家人口计生委应加大对基层工作指导力度,坚决纠正和解决基层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取消强制上环、结扎和引流产。

(二)取消强制查环查孕。

(三)取消取环必须申请批准的规定,允许自己选择避孕措施,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落实妇女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