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的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黄细花

主送部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科教文卫委

一、案由

香烟的有害物质有200多种,最主要的是烟焦油和一氧化碳。吸烟可导致肺癌、冠心病、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而被动吸烟者受到吸烟者的毒害,同样危及身体健康。除加强控烟宣传外,应立刻立法公共场所控烟,杜绝“被动吸烟”、“吸二手烟”等现象。目前我国成年吸烟人数超过3亿,男性吸烟率达52.9%,位于世界前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现象更为严重,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暴露率达72.4%,据统计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疾病经济负担日益严重。由此可见,烟害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我国虽有有限的控烟法规但十分分散,至今仍没有一部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在201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报告中,中国又被列为“在全国任何公共场所都没有全面禁止吸烟的国家”,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离《公约》全面无烟立法目标最为遥远的国家之一。这种状况必须通过制定全国性禁烟立法的方式予以改变。

二、案据

香烟的危害性和吸烟者面临的致病致癌风险,毋庸讳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种植国、最大的烟草产品生产国和“烟民”最多的国家,也是吸二手烟人最多的国家和死于烟草危害人数最多的国家。由于烟草税收繁重、国人根深蒂固的陋习、三亿烟民的庞大数群和个别病患者对烟草的依赖,我国全面禁烟尚有一定难度。但对公共场所吸烟,导致他人或儿童、青少年和妇女被动吸烟的行为,应该立即立法予以禁止。由于烟民众多,我国受二手烟毒害的群体和案例不胜枚举,但因为吸烟群体全面渗入社会,被动吸烟和“吸二手烟”的危害被无限淡化和甚至忽略,我国现行法律对吸烟和“吸二手烟”现象有默认甚至是偏袒倾向。虽然法律规定人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却没有规定二手烟是环境污染物,也就是默认了吸烟的完全合法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到过国内有起诉吸烟或二手烟污染胜诉的案例就完全说明问题。

2005年,为了遏制烟草流行,我国批准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要求,中国在2011年就应该实现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中全面禁止二手烟雾。“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因此被写入“十二五”规划纲要。但是两年多来,此行为仍难得到贯彻履行。虽然有些地方出台了公共场所禁烟的法规,如上海市201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但由于监管部门众多,调查取证困难,效果甚微。

三、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因势利导,顺势而上,抓紧推进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烟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将控烟上升为国家战略、全民任务,制定国家控烟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特别是香港的先进经验,克服阻力,立法为先,执法与教育宣传同时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