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清明节,来自沪上部分郊区法院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墓地费用的上涨,有关墓穴的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墓穴的分割、市场费用的认定、墓穴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离婚后争夺双人墓

胡阿姨丧偶多年后与袁老伯结成夫妇,可两人生活了十余年后也分道扬镳。在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阿姨买过一个双人墓穴位。离婚后,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墓穴依法进行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双人墓穴的相关权益归胡阿姨享有,胡阿姨支付袁老伯折价款3万余元。

1999年7月,胡阿姨以1万余元的价格在青浦某墓园购买了一个双墓穴。2008年,胡阿姨和袁老伯离婚。此时袁老伯才得知,早在2006年,胡阿姨已向墓园申请将双墓穴的权利人更改为自己与前夫的儿子,并约定墓穴使用人为胡阿姨及其前夫。

袁老伯又气又恼,将胡阿姨和她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墓穴为自己与胡阿姨共有。这一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之后,胡阿姨也提起诉讼,她觉得既然离婚了,就不可能再合葬,要求分割墓穴。

法庭上,袁老伯辩称,自己对墓穴比较满意,过世之后只要有一个安身之处,不在乎与谁安葬在一起,要求以物理方式进行分割。胡阿姨坚持不同意物理分割,她觉得将双人墓分割为两个单人墓会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并提出自己要与前夫合葬,愿意支付袁老伯折价款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墓穴的权益由双方共同享有,现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条件,胡阿姨有权要求分割。综合各因素,法院采纳折价方式予以分割,并确定双人墓穴权利归胡阿姨,由胡阿姨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期房”格位惹纠纷

朱某花了1.3万余元与某寺庙内一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格墓穴位,但当朱某要为家人骨灰落葬时却发现该格位还属“期房”,暂无法使用。朱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以一赔一”退还格位费2.7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退还朱某格位费1.3万余元,赔偿朱某损失1万元。

朱某与某寺庙内专门负责销售墓穴格位的公司商谈购买事宜,并支付了格位费,该公司也向朱某出具了格位使用权证明书。当朱某带着家人的骨灰来到寺庙准备落葬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格位尚未启用,暂时无法落葬。半年之后,朱某仍没能将家人骨灰落葬。双方闹上法庭。

法庭上,该公司表示,自己出售的格位是客观存在的,没有对朱某构成欺诈,但造成朱某不能行使对格位使用权的原因是案外人,朱某应向案外人主张权利。鉴于实际情况,同意朱某退格位的请求,并愿支付补偿金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公司未能尽力妥善处置相关情况,导致朱某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将骨灰落葬,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朱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格位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虽朱某未能提供损失的具体凭证,但其损失客观存在,故作出上述判决。

  称祖坟被拆却拿不出证据

2011年清明,离家多年的徐某回老家村庄祭奠祖坟时,发现祖坟区域已建造了厂房,祖坟不见了。徐某将村委会和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购买墓地费1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徐某的诉请。

徐某的祖辈曾居住在该村庄,后因为战乱搬离该村。叶落归根,应祖辈要求,1949年及1951年,徐某家的六个祖坟分两批土葬在该村乱葬岗旁的高地上。由于徐家早已搬离该村,在村里不享有墓地,因而徐家也没向村里人知会落葬的事。

2008年11月,该村被纳入了征地范围,村里人都搬离了村庄。没人知道乱葬岗附近还有徐家祖坟,所以徐某并没有接到征地通知。

为了证明该地是存有自家祖坟的,徐某找来三名证人出庭。可村委会也找来多名证人作出反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仅根据双方证人所作出的证言,法院无法认定徐某所称的六个祖坟是否曾存在于该村。而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此外,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土地征收及出让过程中存在瑕疵,故即便徐某的祖坟曾存在于该村,村委和工厂也无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记者 顾一琼 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