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银管发〔2013〕116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66号)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现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强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借款人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二、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

三、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无房、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一笔住房贷款记录、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四、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五、我营业管理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六、首套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执行。

七、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人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所购住房,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照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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