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4月12日电(记者李丽静)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贺晓清因收钱给被告人减刑期,受贿金额54万元。清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4月11日召开的河南省法院第十六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德安介绍了贺晓清一案的案情。贺晓清2002年起任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他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被告人亲属贿赂,为被告人减少刑期,其中最大的一笔达20万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贺晓清利用职权为被告人减刑期,比如5万元减2年刑期,3万元减1年刑期,1万元减半年刑期。清丰县人民法院对贺晓清一案审理后判决贺晓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原标题:河南安阳中院原副院长贺晓清受贿给被告人减刑期被判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