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兰州“上访妈妈”赵梅福诉兰州市劳教委案一审落判。法院驳回了赵梅福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已超出诉讼时限。4月12日,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也一审落判。法院认为,原告唐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两位“上访妈妈”诉劳教委先后败诉,并非巧合。舆论期待“上访妈妈”的眼泪成为压倒劳教制度的最后一击。从中央有关部门的表态来看,这样的期待并不是奢望。劳教变局已如箭在弦,不得不发。

由唐慧案与赵梅福案出发,关注劳教制度的改革甚至存废是自然而然的舆情反应。但隐藏在这两宗案件背后的,还不仅仅是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之辩,更有对信访与司法关系问题的反思。“上访妈妈”为何被劳教?是因为她们的“上访”。她们为何“信访不信法”?是因为她们自认已穷尽了司法救济的管道,自感不能有效维权,遂将期待系于上访一途。

以唐慧案为例,这位母亲本是一位普通公民,却因天降横祸而成为“受害人家属”。2006年10月,她的11岁女儿连遭强奸及被强迫卖淫。依照法治社会的常态,警方接报后理当迅速介入主导调查。但讽刺的是,这起大案居然是由作为受害人家属的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再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才救出了女儿。这之后,更有唐慧的以死相逼,才促成了后来的立案。再后来,司法流程的多个关键环节,都是被一些惨烈得有些惊心动魄的法外维权手段“倒逼”才得以推进。当法治出现问题,上访自然就取代了法治管道。

而从媒体的描述来观察,其实并不是“上访”推进了案件的依法处置,而是“影响”推动了相关的妥协。唐慧在上访过程中所制造的“影响”,又成为她被劳教的诱因。

我们来看“永州少女被逼卖淫案”是如何演变成“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的:去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半。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教委申请复议。3天后,在舆论聚焦下,湖南省劳教委撤销该劳教决定。

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唐慧随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今年1月5日,永州市劳教委驳回其申请,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1月22日,唐慧将永州市劳教委诉至永州市中院。在一审败诉之后,媒体纷纷报道了唐慧还将上诉至湖南省高级法院的消息。

设若此案的最终结果仍是驳回,唐慧是否能服判息讼?如果唐慧不服终审判决,届时司法救济渠道将只有更加渺茫的再审申诉一途,这或将促使唐慧再度走上信访的老路。

司法不能定分止争,非正常上访之路即又重现,若以最坏的可能考虑,出于维稳需要的劳教手段难免又要落在唐慧头上。为使上访者不落入这一恶性循环,反思信访制度就有了必要。就算年内劳教制度得以停止,如果信访制度不加以深度革新,也必然会有替代性措施出现。这几乎就是一个恶性循环。

所以说,借由唐慧案反思司法与信访的关系,和反思劳教制度一样重要。被劳教者状告劳教委罕有胜算,这肯定不全源于“恶意诉讼”,很多时候其实还是源于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

若以“迫使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的手段“不当”为由,剥夺维权者的人身自由,这只怕会将维权者逼上绝路。作为受害者,唐慧并非从一开始就选择上访。她也曾相信当地警方和司法机关,并为促进当地职能部门的依法履职耗尽了心力。她的“上访”,是因为“下面”的所作所为让她不再信任。

化解难局,就在于司法与信访关系的重建,在于法定渠道内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常态。司法独立可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这是必由之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地方的稳定和权利的稳定,这是不二真理。

(原标题:借唐慧案重建司法与信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