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特约评论员 羽戈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近年来,最高法院屡屡就此问题公开发声,如去年下半年,沈德咏曾强调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防止以及纠正冤假错案。今次最高法院以如此形式发声,可见最高法对防范冤假错案的态度与决心。

这篇文章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譬如沈德咏对防范冤假错案的七点思考中,第四点谈到了律师的作用。针对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与主持庭审的法官“死磕”的“非常奇怪的现象”,他不仅批评违规发难、无理“闹庭”的个别律师,还反思了法官的职业伦理:是否小题大做、反应过度,是否对刑事辩护和律师有所轻视,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等。这样的反省,出自最高法院官员之口,其分量便重了一层。

第六点谈到了司法公开,这同样是切中时弊之论。沈文主张刑事审判(其实何止刑事审判)“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这里多说一句,司法公开,不仅指案情,还应指向旁听制度。打开审判庭的门,天塌不下来。

沈文最值得重视的地方,首先是对一些流行观念的认证与阐释。我们应该都已习惯于“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一个”之类主流说法。对此,沈文认为:“……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老话说“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沈文指出,此言难以两全,要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对此,社会各界应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这些观点,都是金石之言。

其次,即如标题所示,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这首先要回答: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发生?原因自然多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沈文指出:“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这就道出了发生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为例。冤案的发生,至少反映了当下司法体制的三大缺陷:对命案必破原则的贯彻;对侦查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违法取证及滥用证据。这三者环环相扣,声应气求,从而形成了一道坚固的屏障,以至整个司法体制都要为其背书。要破解,谈何容易?

沈文开出的药方,如“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这看上去很美,但落实起来却极具难度。在张氏叔侄强奸案中,浙江省高院对控方提交的证据不是没有怀疑,不然就不会在二审中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然而他们为什么不能直接宣判两位被告无罪呢?这里面隐藏的问题,显然不是“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这种原则性的表述所能解决的。

目前,“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更多只能依赖司法工作人员个体的努力。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中,浙江省高院一位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定罪而力阻死刑,新疆石河子监狱的驻监检察官张飙为二张伸冤等,他们不仅“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还守住了法律人的底线。

强调个体的努力,并非漠视制度的功用:后者终需以前者为根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防范冤假错案,说到底,也依赖于每一个法律人的坚守与每一个案件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