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3〕24号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1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3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1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