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仇锋平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处)级女干部退休年龄可延迟到60周岁。

《通知》规定,2010年10月29日起,省直机关现任处级女干部,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区级机关、区街道机关现任处级女干部,地级市市直机关中现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国有事业单位相当于处级女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副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也可延迟到60周岁。

另外,事业单位现聘为管理岗位六、五级的职员,以及聘任副高以上职称或享受副高以上工资待遇的,同样享受60岁退休年龄政策。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女职工,年满55岁时仍聘用在副处以上管理岗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本人选择55岁或60岁办理退休手续。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处级女干部在55-60岁年龄段的,可依本人意愿选择1个年份办理退休。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按本人意愿选择55岁或60岁办理退休。

据悉,2010年开始,浙江低调实行县(处)级女干部60周岁退休,不过基本只在省级机关施行,适用人群也没有这次那么明确,“施行2年来还算顺利,才于近期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