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6月16日电(记者吕梦琦)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从今年起该省高温津贴由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每年六、七、八3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根据规定,在这三个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此前,山西省的高温津贴是按天计算的,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此次调整后整体标准有所提高,且得到更好保障。

此外,山西省人社厅和山西省总工会等单位还联合发文,明确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原标题:山西:高温津贴改为按月发放 标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