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欧昌梅 综合报道

镉大米、铅中毒……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警钟。

昨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该《解释》还明确了对非法擅自处置、进口固体废弃物,俗称洋垃圾的严惩措施,并明确8种情形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解释》将于今起施行。

同一天,新华社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整体合力,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重伤逾一人即可定罪

轻伤逾3人涉监管失职

两高这部总共12条的《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

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另外,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致使3人以上轻伤即涉环境监管失职罪。

新增5项入罪标准

无实害结果也可入罪

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为污染环境罪,此外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

《解释》增加了5项“污染环境罪”新的认定标准,如规定只要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或者“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不再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为必要。这些新增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