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日本的土地制度在战后已经走过了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占领当局领导下的“自耕农”阶段,通过象征性的赎买(基本相当于无偿没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二是20世纪60年代的促进“自立经营”阶段,推动农地有序流转,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提高农地经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并与城镇居民保持同一收入水平;三是20世纪90年代后的“农业经营体”阶段,想进一步促进耕地向认证经营者集中,使其承担大部分农业经营并稳定持续下去。然而,日本的土地制度改革并没有完全达到目的,规模经营始终无法实现,70%的农户经营规模在1公顷以下,50%的农地集中在1.5公顷以下农户手中;农户的兼业化、劳动者的老龄化、农地经营效率的低下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破解。

越南

越南改革始于农村,首先从农村土地制度上取得突破。革新推动了越南农业的快速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效是粮食从短缺变为有余,现已成为仅次于泰国的世界第二大稻米出口国。从越南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革新内容的规定性来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革新:1988年的Koboan10号决议。在经济短缺与粮食匮乏的困境压力下,1988年4月越共中央发出了《更新农业管理》的10号决议。《决议》在坚持土地国有制不变的前提下,赋权农民,农民由此获得10-15年的农地使用权,承包额5年不变;农户首次成为自农业集体化以来自主经营的基本经济单位。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越南政府没有增加对农业投资的情况下,农户对土地和资金的投入维持了粮食的稳定快速增长,国家粮食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二)农村土地制度法律的初始革新。在1988年的Koboan10号决议后,越南政府根据革新后产生的农村土地问题,对法规作出了相应调整。1993年由国会通过并颁布了新的《土地法》。《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扩充性的界定,同年,具体界定农户承包土地的位置、范围与面积,启动农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为农民土地权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1998年,71%的农户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到2000年末,这一数字超过了90%。目前发证工作仍在继续。

(三)农村土地制度法律的完善性革新。1998、2001年对1993年《土地法》进行了完善性的修改补充,新《土地法》于2004年正式实施。1998年《土地法》对土地面积限额及其使用期限的规定做出调整,土地使用者需要的土地面积超过法定限额,可以租地。对租地期限有补充,对需要租地时间更长者,可申请最长不超过70年租期。同时,增加了农户土地作为投资的合资资本权利。2001年的《土地法》,赋予了农民农地赠予权,还规定了土地发生变更的情形及变更登记程序。新修订的《土地法》中,土地首次被官方认定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因而可以交易,允许农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土地的市场交易。

匈牙利

1989年在“休克疗法”背景下,国会相继通过了紧急过渡条例(1990年10月)、赔偿法(1991年4月)、合作社改组法(1992年1月),实行了把农地退还给“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前”的土地所有者的政策。

一刀切的农地政策使得绝大多数无地可退的农民由于国营农场的关闭、合作社的被强令解散而失去生活来源,动荡时期政策执行的混乱状态和外部环境各种负面影响带来的是农民土地权益受到巨大损害,无地农民的就业更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国家按照工作年限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或购券,但由于对个人拥有土地的数量限制,即使政策得以完全公正和严格的执行,匈牙利也面临着土地私有化导致的农地所有权破碎、农地经营规模极度分散的境地。这种所谓“物归原主”的政策导致的农民土地权益遭到匈牙利自二战以后前所未有的损害并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正是此后匈牙利农业相当长时期陷入倒退的最主要原因。

面对这些状况,特别是加入欧盟所带来的农业风险问题,匈牙利政府不得不采取了更多新的改革措施,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制定新的农村扶持政策、政府对与农业发展相关的就业等予以支持。同时,成立了全国性的耕地储备基金会,不愿从事农业的人可以把土地卖给土地基金会,在事实上出现了土地的重新集中。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后,匈牙利在农业补贴、新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上有了进步,2005年的农业生产终于有所好转,一定程度改变了连续多年的发展颓势,农业产值比2004年增加8.4%,但是农畜存栏数仍然在继续下降。

台湾

台湾现行土地制度主要经历两个阶段,即“土地改革”和“土地重划”。土地改革运动起始于1949年初,到1953年底基本结束并取得良好效果。这场土地改革从“三七五减租”开始,经历了“公地放领”,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一过程以渐进的方式,在政府对地主强制与对佃农帮扶下通过赎买,而达到不流血的“和平土改”。1949年推行“三七五”减租,即将当时普遍实行的对分即50%的地租率,减至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即37.5%以下;1951年开始大规模实施“公地放领”,即没收原有日据时期各级政府、日本会社及日本人所有的耕地,将其作为公地,并以有偿的方式将公地放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1953年,全面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即政府有偿征收大地主的土地,并将所征收的土地,以有偿的方式,放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

农地重划始于1959年八七水灾后,大量农田、农舍被毁坏,原有地界地籍不复存在,而只能依赖政府进行重建,这就形成了早期农地重划与农村社区重划的基础。之后,农地重划逐渐展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通过农地重划,完成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现代化,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通过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农村生活条件得以改善,公共产品城乡均等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农村社区土地价格大幅提高。至上世纪60年代,台湾农地重划达到高峰。农地重划之所以效果显著,是由于在重划区内充分体现了土地所有权人与租佃关系人对其法律义务的认真履行,同时政府给予了资金上的一定补贴以及金融支持,并给权利人选择灵活的付款方式的自由。

进入本世纪以后,台湾当局推行了所谓第三阶段的土地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老农退休机制,推动“小地主大佃农”计划,并规划农地分级分区管理和变更机制,在土地银行和农会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促进农业经营向企业化目标迈进。

(余岭据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