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4日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并提出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办法》自6月28日起施行。1995年7月20日民政部发布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近一成设施保护较差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4日在全国烈士纪念工作会议上表示,各地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的进展不平衡,有的省份已100%完成抢救保护任务,有的省份则刚刚启动,差距较大。此外,目前全国共设有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3762个,其中34%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墓处于一般保护状态、8%处于较差状态。

据介绍,《办法》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据介绍,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81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419个、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351个、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811个、其他烈士纪念设施389个,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一个烈士陵园。

应办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为明确相关批准程序,《办法》规定,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