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俎代庖式转捐,违背慈善伦理

转捐善款也应恪守慈善伦理,越俎代庖式转捐,不会涵养道德温度,只会灼伤爱心的肌体

山东聊城15岁少年闫某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擅自将剩下的25万元,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而涉事慈善总会收下后拒“退款”。“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7月15日《人民日报》)

闫某捐赠器官,本是难能可贵的善举;学校虑及其家庭困窘,为其募捐,是以德报德的回馈,也是对爱心资源的发掘。这道德汇流的链条,本该延展下去,遗憾的是,它却因“不合情理的转捐”的反向拉扯,而骤然断裂。

应该说,学校募捐,不乏善意;可擅自转捐善款,却是角色误读,也背离了契约规则:它是募捐的发起者,却不是捐款的所有权人,无权单方决定善款流向。若是要转捐,至少须被捐赠者知情并同意,而不能擅作主张。可从新闻中看,参与捐款的师生、家长基本上都不知情,更遑论同意了。

实质上,这次募捐,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它是对点、定向的,指向着特定的募捐原因、救助对象,不可轻易挪作他用。校方与家属签订的《捐赠协议书》中,也明确规定,所捐款项用于闫某患尿毒症姐姐的医疗费用。在捐赠目的未达到的前提下,学校私自更改善款用途,将其转捐,显然违背了这一纸“契约”。

架空受助方的意愿,擅自转捐善款,无疑是越俎代庖。涉嫌违规操作,也违背了慈善伦理。在“被自愿”下,受助家庭势必“受害”,对捐赠参与者的意愿而言,这也失去了起码的尊重。

善款“缩水”,这并非首例。将善款私自截留,或“再分配”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今年3月,媒体就曝光,深圳一家庭从1993年起,每学期至少捐助400元,资助江西峡江县一名贫困学生,不料受助者见面后透露,到手的仅40元。善款流向了哪,一时引发公众追问。

尽管径自将善款转捐,要优于“中饱私囊”,可就本质来说,它亦属违规,也会灼伤社会爱心。哪怕学校转捐之举,是基于“帮到更多人”的初衷,它也难逃诟病。毕竟,闫某姐姐身患重症,处在厄境中,亟需救助,学校将善款私自截留、转捐,也是挤压其生存希望。

从坊间观点看,舆论对此也严加鞭挞:非但质疑校方自作主张的正当性,还对捐给慈善总会颇有疑窦——在官方慈善机构动辄运作失序,公信力亟待重塑的语境下,将善款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难免激起习惯性猜疑。

而在该事件中,涉事慈善总会的做法,也确实令人有些失望。既然校方不是捐款所有权人,它接收善款,理应慎重;在知悉受助者诉求后,它本可“退款”,实现对困难家庭的救济。很可惜,该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表态:“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

于情于理,这表态既冷血,又难言合理。校方以非所有权人的身份转捐,且未得到闫家确认,这笔转捐应属无效,这也意味着,“退款”是该慈善总会应尽的义务。

转捐善款,也得恪守慈善伦理才行。越俎代庖式转捐,不会涵养道德温度,只会灼伤爱心的肌体。(仲鸣)

(原标题:越俎代庖式转捐违背慈善伦理 只会灼伤爱心的肌体)